佛山市顺德区余欧陶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的公告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余欧陶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一案,我局分别于2017年6月20日和2017年5月23日作出案号为:粤顺管伦罚[2017]第E10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案号为顺管(伦)改[2017]第E100号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以上文书已分别于2017年6月20日和2017年5月23日生效。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我局现发出编号为E2017221533的《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我局的《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我局编号为E2017221533号的《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公告日期由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2月22日。
该《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公告已同时张贴在我局伦教分局门口公告栏、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余欧陶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地址(即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熹涌村委会科技东路(广东琅日特种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厂房之八))。
***:余欧陶处罚决定书、责令决定书.pdf
***:余欧陶催告书、催告书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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