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顺德区深化农业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区深化农业税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
主题词:财政 农村 税费 改革 方案 通知
顺德区深化农业税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从根本上减轻、规范农民负担,根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业税改革的决定》(粤府[2004]76号)以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深化农业税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4]245号)的精神,在区政府《印发〈顺德区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顺府发[2003]38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农业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农业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业税改革的决定》(粤府[2004]76号)以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深化农业税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4]245号)的要求,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缩小城乡差别,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确保农村社会长期稳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免征原则。农业税改革的范围是:凡在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享受免征农业税政策。
2、自费改革原则。因改革而减少的税收收入,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3、“三个确保”原则。一是继续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二是确保镇级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三是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二、农业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免征农业税改革。本年度已征收入库的农业税,要做好退税工作。在办理退款过程中,要不折不扣地坚持“谁交纳、谁得益”的原则,确保税款准确、足额地退到每个已纳税户。
三、农业税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农业税改革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在我国农业发展新阶段,在粮食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粮食生产积极性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镇、街道党政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业税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各镇、街道要按照全区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准备,扎扎实实开展每一步骤的工作,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确保我区深化农业税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和监督机制。
1、建立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
(1)建立农业税改革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
建立镇(街道)党政一把手亲自抓、总负责和一级管一级的工作制度。凡是执行农业税改革政策落实不到位,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农业税改革政策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镇(街道)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2)建立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
农业税改革工作列入镇(街道)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凡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加重农民负担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或危及农村社会稳定的,对受到责任追究的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任用实行“一票否决”。
2、建立监督机制。
(1)法制监督机制。
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和司法机关依法监督作用,对严重违反农业税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阻延农业税改革,造成恶劣影响或危及农村社会稳定,或挪用资金,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舆论监督机制。
各新闻媒体对违反农业税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事件,及时披露,公开曝光。
(3)群众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及时查处违反农业税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
(4)党政纪律监督机制。
各级纪检监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严格执行农业税改革政策,并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八不准”规定,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行为。对在改革中不顾大局,不按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办事,不能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农民负担有反弹的违反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本方案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区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顺德区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3]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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