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4614号原告李干恒诉被告陈可睢艳艳李旭睢亮亮陈辉睢海红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旭、睢亮亮: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4614号原告李干恒诉被告陈可、睢艳艳、李旭、睢亮亮、陈辉、睢海红、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4614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七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万元;二、七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金额为本金,按月利率1.5%从2018年9月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12月利息为3万元);三、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彦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为民、何献娟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