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人社〔2014〕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4年4月17日
汕头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劳资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政府为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用于劳动者生活费的应急周转资金。 第三条 周转金使用对象为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负责人逃匿或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被拖欠工资且生活困难的劳动者。 第四条 周转金由各级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组成。市、区(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街道(镇)专项资金统一划入区(县)资金专户。 周转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区(县)、街道(镇)各自负责筹集。其中市本级200万元,区(县)100万元,各街道(镇)分担比例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应急保障具体工作,包括对周转金的日常管理、垫付和追偿工作。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周转金的管理使用。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周转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各级财政应将周转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以后每年结余额少于一半的,由财政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补齐,对当年度不足垫付的,应追加补足。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需垫付周转金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垫付周转金在20万元以下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拨付;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发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周转金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生活费: (一)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隐匿、逃匿,导致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清偿且影响其生活的; (二)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或部分拖欠工资但短时间内难以变现,致使劳动者被拖欠工资难以清偿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生活费的情形。 第九条 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劳动者,原则上按照我市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数额一次性垫付劳动者生活费,垫付月数最长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垫付标准。 第十条 周转金垫付按规定程序填写审批表。周转金需垫付时,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意见(市级周转金的垫付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其余的由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应急周转资金申领签收表》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 劳动者应当在收到垫付欠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款项。逾期未领取的,垫付决定自动撤销。 第十二条 劳动者领取垫付欠薪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已垫付欠薪部分的追偿权;未垫付部分的欠薪,劳动者有权继续追讨。 第十三条 周转金垫付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缴,可通过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偿还周转金垫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资产到位或拍卖所得资金,由法院安排先行偿还周转金垫付款项。用人单位破产的,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偿还周转金垫付款项。 法院、公安、司法、住建、工商、总工会、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周转金垫付部分的追缴工作。 第十四条 周转金垫付后,因用人单位不具备偿还能力、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每年在年终决算前,逐笔填报核销表,连同垫付生活费的原始签收表复印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核销,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两年内多次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或未偿还应急周转金的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对其新注册登记企业或贷款等行为进行限制。 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应急周转金涉嫌犯罪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重大欠薪案件垫付周转金报告制度。对发生涉及职工30人以上或涉及金额20万元以上的重大群体性欠薪案件,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周转金的管理,每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周转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垫付周转金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4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