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一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指标属性】约束性指标
【考核要求】制定实施
【完成情况】已达标
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围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作,组织编制的具有自身特色的建设规划。规划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后颁布实施,且在有效期内。
为加快推进宝安区生态文明建设进程,提升全区生态文明发展水平,成功创建彰显“滨海特色、岭南风情”的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县,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原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于2016年牵头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宝安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6-2025)》(以下简称《规划》),于2017年4月26日通过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专家论证评审,同年10月20日经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的会议审议,由区政府于2017年11月28日正式颁布实施。本规划以2015年为基准年,规划期限为2016至2025年,目前规划仍处于有效期。
因此,该指标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创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