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年3月8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21日)
《深圳市罗湖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罗湖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精神,我区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夫妻实行奖励,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奖励的基本内容
第二条 罗湖区常住人口的已婚育龄夫妻,自愿采取首选宫内节育器、皮埋、输卵(精)管结扎等长效节育措施(含宫外孕手术同时双侧输卵管结扎)和计划外怀孕采取补救措施(人流、引产),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罗湖区常住人口已婚育龄夫妻,可以领取奖励金及享受相应待遇。
(一)奖励对象:
1.罗湖辖区内实行计划生育的深圳户籍已婚育龄夫妻;
2.罗湖辖区内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妻;
(1)在罗湖辖区居住满一个月以上;
(2)在所属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的租赁合同;
(3)持有《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
(二)奖励标准:
1.已婚育龄夫妻,凡是生育后落实宫内节育器、皮埋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元。
2.已婚育龄夫妻生育一个以上子女,落实输卵(精)管结扎的,给予一次奖励人民币1000元。其中违反政策生育的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方可奖励。
3.已婚育龄夫妻生育一个以上子女后计划外怀孕采取补救措施的,如人流手术(3个月以内)、引产手术(3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
4.已婚育龄夫妻落实输卵(精)管结扎后,其子女出现意外伤残、死亡的,符合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可以免费实施输卵管吻合术,其手术费由区人口计生局负责支付。
第四章 奖励对象的确认程序与奖励金的发放
第四条 奖励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报。符合条件的夫妻向所属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奖励对象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批表》),同时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知情选择合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和《房屋租赁合同》(上述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社区工作站审议。社区工作站对申请人的奖励资格进行审议,在《申报审批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计生科。
(三)街道办事处计生科审核。街道办事处计生科对《申报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签注意见后按季度上报区人口计生局。
(四)区人口计生局审批确认。区人口计生局对街道办事处计生科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
第五条 奖励金的发放。
区人口计生局在审查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下拨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下拨款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发放到奖励对象手中。受奖励者须在《落实首选避孕节育措施奖励表》上签字并加印指模。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资金来源。
落实宫内节育器、皮埋、输卵(精)管结扎、人流、引产的奖励资金,由区人口计生局承担。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每年列入财政预算。
(一)奖励专项资金,由区人口计生局专帐专款管理,独立核算。
(二)每年10月5日前,各街道办事处计生科将上年10月至本年9月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对象花名册和《本年度避孕节育措施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报送区人口计生局,由区人口计生局审核、把关、汇总后报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人口计生局汇总资料进行结算后,在每年10月30日前将本年度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奖励金拨付到区人口计生局。
(四)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奖励专项资金实际发放数额超出预算的,超出部分由区财政在下一年度预算中追加解决。
第七条 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奖励专项资金在区人口计生局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结余奖励资金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二)区人口计生局负责核实确认奖励对象,编制当年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信息,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负责发放奖励金。
(三)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预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八条 凡是落实结扎领取奖励金后,再生育或又非法领养子女的,要退还奖励金。
第六章 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
第九条 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奖励制度的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以及监督检查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严密的规章制度,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此项工作列入当年党政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口计生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