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201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12年10月26日)
罗府办〔2012〕43号
《深圳市罗湖区201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201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方案
为做好201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决定》(深发〔2008〕1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方案》(深法治办〔2012〕3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主线,以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为重点,进一步推进我区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考评对象
2012年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对象为20个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及10个街道,共计30个单位。
20个区政府工作部门为:区发改局、经济促进局、教育局、科技创新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住房建设局、文化体育局、卫生人口计生局、审计局、环保水务局、统计局、城管局、土地监察大队、应急办、安监局、重建局、租赁局。
10个街道为:黄贝、南湖、桂园、东门、笋岗、清水河、翠竹、东晓、东湖、莲塘。
街道以及区政府各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方案,对所属工作部门进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
三、考评内容
2012年法治政府建设考评重点是《***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文件贯彻实施情况,内容包括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行政层级监督和普法宣传等方面的情况。
四、考评程序和方式
(一)被考核对象自查自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对照《2012年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1),对本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进行自查自评,于2012年11月9日前将本部门2012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和自评分数表报送至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209室,联系电话:25666179)。
(二)组织检查。2012年11月12日至13日,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评小组对相关单位2012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其中行政执法案卷是检查的一项重点内容。
(三)集中评分。2012年11月14日至16日,考评小组对考评对象进行集中评分,评分除依据现场检查情况外,还要参考各单位日常相关工作情况。
(四)结果反馈。2012年11月19日至21日,考评小组将相关评分结果通知被考评单位,被考评单位认为评分存在重大错误或评分人员存在不公正情况的,可向考评小组进行申诉。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考评组应当受理申诉。
(五)申诉复核及情况总结。2012年11月22日至23日,考评小组对提出申诉的被考评单位进行复核,申诉情况属实的,考评小组应当重新确认被考评单位评分结果;申诉情况不属实或虽属实但不影响评分结果的,考评小组应当书面通知被考评单位,并最终确定各单位考评分数。
(六)考核结果的应用。2012年11月底,经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将各被考评单位考评情况及评分结果将按照规定比例权重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1. 罗湖区201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2. 罗湖区2012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1:
罗湖区2012年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说明
2012年指标体系与2011年相比有较大的变化,一是对被考核对象进行重新分类,对区政府工作部门重新进行了调整。二是增设了普法宣传作为一级指标并增加相应内容。三是在2011年原有指标的基础上进行了内容和权重的调整,优化了部分指标的评分规则。四是突出重点,今年考评的重点是行政处罚案卷情况。
二、被考核对象类别
按照新的分类标准,30个考核对象按照街道、主要提供对外服务部门和主要进行政府内部协调部门分为三类:
1.街道(共10个),代码A,包括:黄贝、南湖、桂园、东门、笋岗、清水河、翠竹、东晓、东湖、莲塘。
2.对外部门(共16个),代码B,包括:区发改局、经济促进局、教育局、科技创新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司法局、住房建设局、环保水务局、卫生人口计生局、文化体育局、土地监察大队、城管局、安监局、租赁局。
4.对内部门(共4个),代码C,包括:区应急办、审计局、统计局、重建局。
三、评分及应用规则
1.考核内容中有扣分情形的,累计扣分不超过本项全部分值。
2.考核总分包括基本考核项目(满分100分)、特别项目(特别扣分项为-3~0分,鼓励得分项0~3分)三部分分数之和;考核总分超过100分的,按照100分计算。
3.考核总分4%的权重换算分数后计入当年区政府绩效考核分数。
罗湖区201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基本项目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分标准 | 分 值 | ||
A | B | C | ||||
1.重大行政 决策制定情况 | 1.1涉及民生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前是否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听证。 | 未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听证的,A类单位每件扣2分,B类单位每件扣1分,C类单位每件扣5分。 | 10 | 6 | 25 | |
1.2重大行政决策做出前是否经过行政领导集体决定。 | 未经过行政领导集体决定的,A类单位每件扣2分,B类单位每件扣1分,C类单位每件扣5分。 | 10 | 6 | 25 | ||
1.3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是否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在重大行政决策审议时是否通知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派人参加。 | 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未通知本单位法制部门或政府法治员派人参加的,A类单位每件扣2分,B类单位每件扣1分,C类单位每件扣5分。 | 10 | 7 | 25 | ||
2.行政处罚 实施情况 | 该项结合市法制办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情况予以评分。 | 具体标准见《罗湖区2012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 - | 30 | - | |
3.行政审批 实施情况 | 3.1是否建立并实施了一次性告知制度,即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未建立并实施了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该项不得分。 | 10 | 4 | - | |
3.2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即来即办的应出具核准通知书),是否存在未出具书面回执或以收文回执代替受理回执的现象。 | 存在未出具书面回执或以收文回执代替受理回执的现象的,该项不得分。 | 10 | 4 | - | ||
3.3应由审批机关内部征求意见的,是否存在要求申请人向其他部门另行提出申请,即内部流程外部化的现象。 | 存在内部流程外部化的现象的,该项不得分。 | 11 | 4 | - | ||
4.行政复议、诉讼 情况 | 4.1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的;3、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4、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 | 出现此项任一情形的,每一情形扣1分。 | 4 | 4 | 4 | |
4.2行政复议工作违反有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复议答复的;2、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 | 出现任一情形的,每一情形扣1.5分。 | 3 | 3 | 3 | ||
4.3行政诉讼败诉率情况,行政诉讼败诉率超过15%以上的。 | 行政诉讼败诉率超过15%以上的,该项标准分数全部扣完,即该项不得分。 | 3 | 3 | 2 | ||
4.4行政首长(含副职分管领导)出庭应诉比率 | 行政诉讼行政首长(含副职分管领导)出庭应诉案件占全年行政诉讼案件比率低于10%的,或正职领导全年未参加一次出庭应诉案件的,分别扣0.5分(无行政诉讼案件的部门该项不扣分)。 | 1 | 1 | 1 | ||
5.行政层级监督 履行情况 | 5.1是否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并形成相应工作机制。 | 未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并成立工作机构的,该项分数全部扣完,即该项不得分;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但未 形成相应工作机制的,该项扣3分。 | 6 | 6 | - | |
5.2本年度是否按规定开展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 2011年度未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该项标准分数全部扣完,即该项不得分;仅开展了部分单位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扣1分;已开展大部分单位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扣0.5分。 | 2 | 2 | - | ||
5.3是否建立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 | 未建立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的,该项标准分数全部扣完,即该项不得分。 | 5 | 5 | - | ||
6.普法教育情况 | 6.1建立健全普法教育工作责任制 | 未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未形成正式文件的,扣0.5分;未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任务分解的,扣0.5分。 | 1 | 1 | 1 | |
6.2普法经费及人员保障 | 未落实工作机构、无具体人员负责普法工作的,扣0.5分;未能按普法需要列支专项普法经费,扣0.5分。 | 1 | 1 | 1 | ||
6.3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法制讲座或其他形式集体学法不少于2次 | 本年度未组织理论中心组法制讲座或其他形式集体学法的扣1分;本年度组织了理论中心组集体学法,但次数少于2次的,扣0.5分。 | 1 | 1 | 1 | ||
6.4公职人员年度学法培训不少于2次,参加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95%,把学法情况作为干部任职、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 未做到上述要求的扣1分。 | 1 | 1 | 1 | ||
6.5围绕中心工作举办相关普法活动 | 未能围绕中心工作,积极举办各种法制宣传活动的,扣0.5分;未根据全区统一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法制宣传活动的,扣0.5分。 | 1 | 1 | 1 | ||
6.6丰富普法形式及载体,开展法治文化活动 | 在门户网站未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的,扣0.5分;未能利用各类大众媒体和其他视听媒介开展法制宣传的,扣0.5分;各街道法制宣传栏不完善,未及时更新内容的,扣0.5分,在公共场所未建有法治文化基地的,扣0.5分;区直各单位未建立普法载体的扣0.5分,未开展法治文化活动的扣0.5分。 | 2 | 2 | 2 | ||
6.7结合“法律五进”(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提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青少年学生、劳务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各类普法重点对象法律素质 | 各街道未能根据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推进的,每项扣0.5分。区直各单位未开展相关工作的扣1分,未达到相关要求的扣1分。 | 2 | 2 | 2 | ||
6.8按时报送工作计划、总结、材料和信息 | 未能按时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和专题性材料的,扣1。 | 1 | 1 | 1 | ||
7.法治政府工作 报告情况 | 由考评小组书面审议各部门提交的年度依法行政报告(即本年度自查报告),酌情给予评分;但未及时或未提交报告的,该项标准分数全部扣完,即该项不得分。 | 5 | 5 | 5 | ||
特别项 目 | 8.特别扣分项 | 除上述有关指标外,存在其他不符合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违法违规情形的,由考评小组酌情扣分。 | 3 | 3 | 3 | |
9. 鼓励得分项 | 2012年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方面有创新举措或先进经验的,由考评小组酌情加分。 | 3 | 3 | 3 |
备注:请按照上述指标体系的表格结构制作本单位的自评分数表,并说明扣分理由。
***2:
罗湖区2012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规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制定本标准。
二、区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适用本标准。
***或省政府各部门对本系统行政处罚案卷的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三、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基础标准是判定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一般标准是判定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规范、合理以及案卷档案制作质量的标准。
四、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该案卷不合格,按0分计。一般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不符合其中某项内容的,扣减相应分数,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案卷中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不扣分;属于本标准之外的文书种类和问题不参评、不扣分。
五、案卷评查成绩分为4个档次:优秀案卷≥90分;80分≤良好案卷<90分;60分≤合格案卷<80分;不合格案卷<60分。
六、行政诉讼败诉或不被行政复议维持的案件,其案卷不纳入评查范围。
第二部分 基础标准
一、主体适当
(一)行政处罚主体具备法定资格,符合法定职权。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
(三)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一)违法行为没有超过法定追溯期限。
(二)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包括当事人、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
(三)违法事实有合法、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
三、适用法律正确
(一)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明显不当情形。
四、程序合法
(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进行调查和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三)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五)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履行了报批程序。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
(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部分 一般标准
一、通用要求
(一)文书齐全。
缺少必备文书,每件扣减5分。
(二)文书规范。
1.事项齐备。缺少必备事项,每项扣减0.5分。
2.名称规范、前后一致。名称不规范、丢字错字或前后不一,每处扣减0.2分。
3.对外文书涂改没有加盖修改专用章也没有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加盖印章)及行政执法证件号码,每处扣减0.2分。
4.依法送达。应当送达没有送达,每件扣减0.5分。
(三)文书语言准确。
1.意思表述不清,每处扣减0.2分。
2.滥用修辞、渲染夸张,每处扣减0.2分。
3.逻辑混乱、前后矛盾,每处扣减0.2分。
二、特别要求
(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适用(共100分)。
1.立案阶段。
(1)立案审批文书。
——载明案件来源及相关信息。案件来源包括自查、举报、交办和移送等。(0.5分)
——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0.5分)
——载明可能存在的违法事实。(0.5分)
——载明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目。(0.5分)
——载明行政执法人员意见、签名(加盖印章)。(0.5分)
——载明申请(建议)立案时间。(0.5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加盖印章)。(0.5分)
——载明批准立案时间,在规定时间内立案。(0.5分)
(2)案件移送文书。
——案件移送审批表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移送理由及依据、行政执法人员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内容。(0.5分)
——案件移送通知书载明案件名称、移送理由及依据、移送单位及受移送单位名称、案件相关材料等内容,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0.5分)
2.调查取证阶段。
(1)存有被处罚公民的身份证明材料,法人、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分)
(2)对复印件等传来证据载明确认说明。(0.5分)
(3)对作为证据的照片等载明说明。(0.5分)
(4)询问(现场、勘验)笔录。
——载明案由、行政执法机关全称。(0.5分)
——载明起止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0.5分)
——载明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2分)
——载明被询问(检查、勘验)人基本情况。(0.5分)
——1份询问笔录只对应1个被询问人。(0.5分)
——以调查和证明案件事实为主要内容。(0.5分)
——空白起始处注明“以下空白”。(0.5分)
——应由被询问(检查、勘验)人签署“记录属实(情况属实)”等意思表示,每页笔录和其中涂改均应由被询问(检查、勘验)人签名(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确认,如果其拒绝,应由见证人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加盖印章)、说明原因,并注明日期。(笔录确认1分;涂改确认1分,没有确认每处扣减0.5分,扣完即止)
——笔录最后一页载明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加盖印章)及行政执法证件号码,并注明日期。(0.5分)
(5)证据提取(包括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文书。
——载明被取证当事人基本情况。(0.5分)
——载明案件调查基本情况。(0.2分)
——载明取证理由和依据。(0.2分)
——载明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0.5分)
——载明行政执法人员意见、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加盖印章)。(0.5分)
——载明批准时间。(0.5分)
(6)证据提取(包括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提取的证据和案件相关。(1分)
——载明被取证当事人姓名(名称)。(0.5分)
——载明取证理由和依据,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0.5分)
——载明取证时间、取证地点。(0.5分)
——载明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0.5分)
——载明取证物品的保存期限和地点。(0.2分)
——载明登记保存期间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法律责任。(0.5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载明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加盖印章)及行政执法证件号码,并注明日期。(0.5分)
——应送达被取证当事人。(0.5分)
(7)物品清单。
——物品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名称、数量、品种、品级、规格、型号、形态等信息)。(1分)
——应当由被取证当事人签名(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确认,如果其拒绝,应由见证人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加盖印章)、说明原因,并注明日期。(1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
——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1分)
——载明被取证当事人基本情况。(0.5分)
——载明证据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0.5分)
——载明处理意见及理由。(1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应送达被取证当事人。(0.5分)
(9)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文书。
——内容与案件直接相关。(0.2分)
——载明时间、场所。(0.2分)
——载明被检人(被检物)基本情况。(0.2分)
——载明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信息。(0.2分)
——结果明确。(0.2分)
——载明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机构印章,并注明日期。(0.2分)
3.审查决定阶段。
(1)告知环节。
①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0.5分)
——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1分)
——载明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0.5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应送达当事人。(0.5分)
②当事人放弃陈述权、申辩权,有相关记载。(0.5分)
③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1分)
(2)听证环节。
①听证告知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0.5分)
——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0.5分)
——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0.2分)
——载明要求听证的权利。(0.5分)
——载明要求听证的3日期限。(0.5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应送达当事人。(0.5分)
②当事人放弃听证的,有相关记载。(0.5分)
③听证通知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0.5分)
——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0.5分)
——载明听证时间和地点。(0.5分)
——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姓名和职务。(0.5分)
——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0.5分)
——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回避。(0.5分)
——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0.5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送达当事人。(0.5分)
④听证笔录。
——载明案由。(0.2分)
——载明听证时间和地点。(0.5分)
——载明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0.2分)
——载明听证进程: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宣布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介绍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行政执法人员介绍基本违法事实、提出证据及意见,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提出证据、陈述申辩,听证主持人对当事人(代理人)的异议进行处理,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1分)
——笔录和其中涂改均应由当事人(代理人)签名(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确认,如果其拒绝,应由见证人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说明原因、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听证参加人签名(按压指印、加盖印章)进行确认,并注明日期。(0.5分)
⑤听证报告。
——载明案由。(0.2分)
——载明听证时间和地点。(0.2分)
——载明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0.2分)
——载明当事人(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和证据。(0.5分)
——载明听证结论。(0.5分)
——载明听证主持人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时间。(0.2分)
(3)案件处理审批文书。
——载明案由和案件来源。(0.2分)
——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0.5分)
——载明调查经过。(0.2分)
——载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复核意见。(0.2分)
——载明当事人(代理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申辩和证据。(0.2分)
——载明听证结论。(0.2分)
——载明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和处罚依据。(0.5分)
——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明确具体,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1分)
(4)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载明案由。(0.2分)
——载明集体讨论的时间和地点。(0.2分)
——载明参加人、列席人的基本情况。(0.5分)
——载明行政执法人员(听证主持人)对案件(听证)基本情况的说明。(0.2分)
——载明参加讨论人员的意见和理由。(0.5分)
——载明明确具体的结论性意见。(1分)
——载明参加人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时间。(0.2分)
(5)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除非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否则应在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3日后制作。(3分)
——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1分)
——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2分)
——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分)
——载明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2分)
——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滞纳金)的规定。(1分)
——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3分)
——载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2分)
——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2分)
——不得涂改。(2分)
(6)责令改正通知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0.2分)
——载明基本违法事实。(0.2分)
——载明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及具体条、款、项、目。(0.2分)
——载明责令改正内容。(0.2分)
——载明责令改正期限。(0.2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2分)
(7)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有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0.5分)
(8)作出撤销立案决定,应有撤销立案通知书。(0.5分)
4.送达执行阶段。
(1)送达凭证。
——载明送达文书名称、文号。(0.5分)
——载明受送达人姓名(名称)。(0.5分)
——载明送达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0.5分)
——直接送达应由受送达人签收(按压指印、加盖印章)。(1.5分)
——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他方式的,应有相关材料归档入卷。(1.5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0.5分)
(2)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环节。
①存有当事人申请。(0.2分)
②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载明当事人的申请内容。(0.2分)
——载明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0.2分)
——载明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2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2分)
(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文书。
——载明当事人不履行已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0.2分)
——载明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和主要内容。(0.5分)
——载明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全称、法定代表人。(0.5分)
——载明被执行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等基本情况。(0.5分)
——由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附有相关材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执法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0.5分)
(4)罚款到位存有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罚款符合法定条件。(1.5分)
(5)没收财物存有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没收财物收据。(1.5分)
(6)罚没物品上交公物仓的,存有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物资入库清单。(1分)
(7)罚没物品统一监销的,存有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违法物品监销凭证。(1分)
(8)结案报告。
——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0.2分)
——载明基本违法事实。(0.2分)
——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0.2分)
——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0.5分)
——载明对于行政处罚没有执行部分的情况说明。(0.5分)
——载明行政执法人员结案意见和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结案审批意见、签名(加盖印章)。(1分)
——载明结案日期。(0.5分)
5.立卷归档环节。
(1)一案一卷(涉及国家、商业、个人秘密分正副卷的除外),一卷一号。(0.5分)
(2)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制作统一。案卷封面应当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全称、案卷类别、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当事人姓名(名称)、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办案部门名称、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及行政执法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归档号、归档日期、保存期限、案卷终止页码等内容。卷内目录应当按照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1件材料编1个顺序号,并写明每件材料的起始页码,最后1件材料应注明终止页码。(0.5分)
(3)纸张没有破损,大小规格统一。破损应当修补完整;过小、过大应当衬纸粘贴、折叠整齐。(0.5分)
(4)随卷信封,应当展开并衬纸粘贴,邮票不得取掉。(0.5分)
(5)案卷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蓝色或黑色),或者计算机打印(黑色)。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复印入卷。(0.5分)
(6)案卷材料排列有序,应当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兼顾材料内在联系进行排列。一般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顺序。(0.5分)
(7)案卷材料逐页编写页码。页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在正面右上角、反面左上角。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底等不编写页码。(0.5分)
(8)装订整齐,没有金属物。(0.5分)
(9)案卷边缝线应当加盖骑缝章。(0.5分)
(10)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应当制作情况说明,注明证据名称、数量、存放地点和责任人。(0.5分)
(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适用(共100分)。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预定格式、编有号码。(10分)
2.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等基本情况。(10分)
3.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基本违法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10分)
4.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10分)
5.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罚款金额或警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10分)
6.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滞纳金)的规定。(10分)
7.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分)
8.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加盖印章)及行政执法证件号码。(10分)
9.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10分)
10.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10分)
11.罚款到位存有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罚款符合法定条件。(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