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环保水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1日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批准。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第八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

  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规定。

  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条 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本法施行前企业事业单位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可以根据***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经***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

  第二十三条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

  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应当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

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二十四条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

  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

  第二十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第二十九条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对未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大、中城市市区内的其他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属于已建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治理。

  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脱硫、除尘技术。

  企业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第三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须报经***批准。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船舶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三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第四十一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除前两款外,城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治烟尘污染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条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扩大地面铺装面积、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减少市区裸露地面和地面尘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四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进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格。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前款规定的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或者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超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配额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生产、进口配额。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回挪用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6 22:26:46重新编辑
深圳公明镇上村元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上村美宝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合水口宏茂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合水口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道街办合水口下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马山头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西田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长圳村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长圳村长兴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黄峰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田心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台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塘头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山城早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石头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塘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官田村横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金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第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横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水田同富康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街办山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红杏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官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水田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塘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永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区官田村新时代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东风街道办事处志愿者扫雪保道路通畅
  2. 站前区市场局开展中高考期间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行动
  3. 建设办事处民丰社区未成年人爱国主义教育文化活动
  4. 建设街道民丰社区开展征兵宣传活动
  5. 八田地街道办事处富强社区—重阳佳节市领导站前区领导敬老慰问高龄老人
  6. 市委常委会第158次会议暨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召开
  7. 建设办事处星光社区携手锦州银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防诈骗非法集资知识普及讲座
  8. 渔市开展打击传销宣传活动
  9. 跃进街道万有社区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党日教育
  10. 盖州市东城办事处打破区域界线夯实城区联防阵营
  11. 区统计局多措并举促推普查工作
  12. 市工商局全面深化放管服广告监管见成效
  13. 心灵成长塑造礼德社会
  14. 慈母严师奉献自己为学生照亮前路
  15.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
  16. 市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举行专题学习会议
  17. 我市举办驻乡镇工作干部培训班
  18. 把忠诚和担当书写在抗疫一线
  19. 热轧生产线上的创新攻关尖兵队
  20. 什么是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
  21. 中储粮集团辽宁分公司举行政企联合防汛应急演练
  22. 站前区民政局成立社区工作者协会
  23. 站前区残疾人才艺大比拼——冲向冠军
  24. 跃进街道振华社区组织青少年户外趣味赛
  25. 东风办事处营口有礼从我做起钢铁社区居民李焕涛有礼我先行事迹
  26. 建丰办事处怡园社区开展营口有礼新年联欢会活动
  27. 生命之水——实验小学青少年环境知识科普课堂
  28. 通惠社区春节活动总结
  29. 东风办事处新风社区宣传学习***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精神
  30. 市委宣传部开展向最美逆行者致敬全市亮屏活动
  31. 棕飘香享民俗
  32. 开展亮剑护航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33. 市税务局举办学党史强信念建功新时代主题演讲比赛
  34. 市交通局执法队举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班
  35. 2019东北亚(营口)农副产品博览会闭幕
  36. 我市举行各界人士向革命烈士敬献花篮仪式
  37. 站前区市场局开展国庆中秋节日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38. 东北钢琴盘活记
  39. 区人力资源工作再上新台阶
  40. 转变就业观念激发自主创业热情
  41. 八田地街道办事处富强社区情暖站前清扫积雪便民出行
  42. 站前区市场局召开农贸市场整治提升工作现场会
  43. 建设办事处小雨社区文化建设夕阳红贴心服务惠群众
  44. 站前区残联为贫困听力残疾人免费配发助听器
  45. 八田地街道办事处富强社区—开展营口有礼重阳感恩青小幸福娃携手富强常青树共创文明城
  46. 站前区招商局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招商工作
  47. 西市区卫计局召开2017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48. 我市14家企业被认定为省专精特新企业
  49. 区商务局落实服务企业工作
  50. 水务集团把握四个关键推动思想政治工作发展创新
  51. 西市区民政局举办书画艺术汇展
  52. 总投资456亿营口这样给足115个重点项目投资信心
  53. 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
  54. 交警支队将在全市开展进一步加强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
  55. 市总工会下发通知要求确保春节职工集体福利落实
  56. 市政协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会议
  57. 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扩大)学习会听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好记者讲好故事巡讲报告
  58. 陈健副区长检查节日市场食品安全(市场局)
  59. 市人大常委会视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化两中心建设双激励通报机制工作
  60. 李强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
  61. 站前区第一幼儿园开园
  62. 建设街道星光社区将创城市民应知应会宣传单发放到居民手中
  63. 辽宁中邦联合大宗商品交易中心项目投资单位来站前区洽谈推进项目
  64. 营口1861网红电商产业园满月成绩单亮眼
  65. 东风办事处南园社区开展重阳节关爱老年人健康知识讲座—我们的节日重阳节
  66. 站前区环保局突出三个重点深入开展两学一做活动
  67. 得胜司法所开展司法工作业务培训工作会议
  68. 本次降水过程将于20日夜间结束
  69. 承家风论家训知荣耻学做人
  70. 市旅游委将开展2017研学旅行季系列活动
  71. 五台子办事处召开平安辽宁平安全运安保工作会议
  72. 狠抓学子宴谢师宴严刹不良人情歪风
  73. 营口新闻传媒中心制作50集有声读本学原文读原著开播
  74. 我市多部门联合开展礼洁乡村筑梦振兴主题教育活动
  75. 我市召开2019东北亚(营口)农副产品博览会金融服务推介会
  76. 区商务局对营口中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举办中天夜文化市集进行协调工作
  77. 民盟营口市委慰问一线干警和医务人员
  78. 市政府召开第85次常务会议
  79. 新兴办事处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活动
  80. 市领导调研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开复工情况
  81. 八田地街道办事处惠安社区开展送烟送危害宣传讲座活动
  82. 市商务局全力帮扶外经贸企业复工复产
  83. 站前区政府坚持月调度工作
  84. 跃进街道办事处开展征兵宣传活动
  85. 建设办事处星光社区开展营口有礼尊老敬老重阳节义诊活动
  86. 2021年9月12日0时至24时辽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情况
  87. 五台子办事处开展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活动
  88. 新腾达社区反恐怖防范宣讲活动
  89. 全市商务系统采取措施方便老年人
  90. 赵长富到盖州市杨运镇调研
  91. 建丰办事处学府园社区在职党员进社区真情慰问暖人心
  92. 全市公安机关安排部署当前工作
  93. 多党合作七十载砥砺奋进新时代
  94. 我市举行营口市2021年首场招商项目云签约仪式暨营口市强链条优结构促升级项目专场活动
  95. 我市向日韩友好城市捐赠防疫物资
  96. 站前区司法局法治宣传进社区
  97. 我市集中收听收看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
  98. 我市破获一起非法制售储运劣质酒精案
  99. 区安监局认真做好春节期间安全监管工作
  100.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查我市贯彻实施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