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随迁入户须知
一、申请条件
(一)夫妻投靠
1.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两年,被投靠人属经本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2.申请人不符合本市人才引进迁户条件,不属于在职干部、职工;
3.可随同申请人一并申请的成年子女: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户口未迁入高校集体户)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
(2)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无配偶成年子女;
4.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二)子女投靠父母
1.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申请人系被投靠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如申请人父母户口均在本市,其未成年兄弟姐妹须一并申请)或以下成年子女: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户口未迁入高校集体户)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
(2)本省生源且户口迁往学校的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正式落实接收单位,父母户口已迁至本市的成年子女。
3.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三)老人投靠子女
1.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在深圳共同生活,被投靠人迁入深圳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户籍;
2.申请人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须同时满足),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除外。
3.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成员。四、申请人(随迁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二、入户申请材料
申请人或被投靠人(老人投靠的,须由被投靠人到户政窗口申请)如实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夫妻投靠
1.申请人、随迁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下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申请人户口簿“服务处所”栏反映申请人属党政机关(部、委、办、局)在编人员的,须提供无业证明或变更户口簿信息或单位开具的非在编且同意户口迁出的证明;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3.结婚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4.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5.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的,提供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1份,注明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2)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大学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的,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注明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3)随迁病残成年子女,提供:①县级以上残联签发的一、二级《残疾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或本市残联签发的残疾等级鉴定证明;②当事人的未婚及无子女(含收养子女)声明;
(4)随迁子女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需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5)随迁子女属国外出生的,还需提供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书中文翻译件;
(6)随迁子女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7)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的,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二)子女投靠父母
1.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3.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4.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被投靠人属离异或再婚的,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的,还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丧偶再婚的,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5.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申请人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户口未迁入高校集体户)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2)申请人属户口已迁往学校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迁移证或迁移证存根(盖存档单位户口专用章复印件1份)及毕业证、报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学校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3)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需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4)申请人属国外出生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5)申请人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被投靠人须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6)申请人抚养权发生变更,须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三)老人投靠子女
1.申请人及随迁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3.被投靠人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之一进行父母子女关系认定:被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老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乡镇)政府出具的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公证处出具的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公证书。
4.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申请人离异,与前配偶一并或单独提出申请,均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2)申请人再婚,现配偶一并申请投靠继子女的,被投靠人签署同意赡养继父母的书面声明或提供公证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3)申请人丧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4)申请人配偶系外国籍公民,港、澳、台、侨人员,提供配偶在国(境)外的身份居留证件(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5)被投靠人属2011年9月1日前本市家庭户挂靠成员的,还需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公证书》。
三、申请程序
(一)成年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籍地公安分局(被投靠人户口属宝安、龙岗、龙华区的,到户籍地派出所;户口属龙岗区布吉派出所、罗岗派出所、水径派出所的到布吉户政中心)户政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二)如无调查事由,正常政策性随迁申请材料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结。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发放入户指标(如当年计划执行完毕,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
(三)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身份证(夫妻投靠的还须携带结婚证原件)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夫妻投靠的还须携带结婚证原件,申请人现学历与原户籍地登记学历不一致的,提供学历证明材料)、《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成年申请人和16周岁以上未成年申请人入户须本人办理,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随迁收养子女、双胞胎子女的,该16岁以下未成年人需到场***。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的,该户户主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场确认。省内居民已实施户籍迁移一站式办理,户籍迁入信息经审核通过后依托系统实现数据流转,申请人不需返回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届时请按短信通知携带以上材料(《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除外)直接前往我市拟入户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登记);
(四)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由受理单位所属分局依法处理。
四、温馨提示
(一)材料复印要求。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家庭户口簿须同时复印户口簿扉页、当事人页;集体户口簿只复印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页;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在同一纸上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身份证应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正反两面;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证号印制页。
(二)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理随迁入户信息,可以登陆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市政府在线查询或直接拨打户政咨询电话(84465000)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