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 ***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9〕27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有关规定,现就南山区街道办事处实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南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各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实施以下事项的行政执法权(含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下同):
(一)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如网吧)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水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以及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房屋租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出租人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居住、出租人出租房屋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单位或个人非法倾倒或者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未经审批建设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的行为进行查处。
上述事项的职权实施清单基础目录详见***1中序号452项至序号475项。
二、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实施上述事项的行政执法权,但已立案未办结的除外。在本公告生效前,街道有关执法机构或者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立案但未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在公告生效后以立案时的行政执法主体名义办理完毕。
三、南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各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公告实施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担本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责任。
四、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已持有现行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凭原证件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对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的行政执法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
七、本公告自2021年12月20日起生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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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实施清单基础目录.xlsx
深圳市南山区各街道办事处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