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各区(新区)城管局、各委托执法队:
为规范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城市管理执法实际,制定《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5年8月28日
(联系人:张建军,联系电话:181****6621)
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案卷是指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案卷材料。
第三条 案卷评查应坚持发现问题和完善制度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 各办案单位应按职责做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工作。执法案卷应当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并按时存档。
第六条 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案卷应当包括:
(一)相关证据材料,事前告知或听证告知书面材料;
(二)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材料;
(三)执法文书;
(四)执法机构监督监察记录(含自查记录、以往评查记录)等。
第七条 评查工作可采取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评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抽查的数量不应少于10件。不足10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第八条 评查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因果关系;
(三)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案卷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九条 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成立案卷评查小组,确定被评查单位和案卷评查人员。
案卷评查人员由市、区城管执法部门组织,成员由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名法制员。
第十条 评查人员应当对评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记载,对评查结果作出结论,确定案卷成绩,提出建议并通报结果。
第十一条 在评查7日前须书面告知城管执法部门评查的时间和要求。
案卷评查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评查人员应当将评查结论及评查成绩反馈被评查单位。
第十二条 被评查单位对案卷评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查结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评查小组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评查小组应自收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科室完成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并在复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复核认为原评查结论评判有误的,应撤销原评查结论并予以修正,最终确定评查成绩,并将复查结论和评查成绩送达给被评查单位。复查认为原评查结论正确无误的,应维持原评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送达被评查单位。
第十四条 评查人员评查案卷应当公平、公正,不得隐瞒案卷问题。
评查人员对所评案卷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被评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评查结论作为当年考核、评价办案单位及相关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案卷评查采取百分制的形式,平均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良好;平均得分60分以上不满80分的,为合格,平均得分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评查小组可以对优秀的被评查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列为当年重点督查单位。
区城管执法部门自行组织案卷评查工作的,应当在案卷评查结束后20日内将评查情况抄送市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八条 案卷评查发现执法行为违法的,评查小组可按照《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察规定》的有关规定,视情节出具《督察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其执法队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发现城管执法人员存在行政过错的,评查小组应当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对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况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或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发现除前款所列情形之外其他不符合案卷评查标准的,评查小组应当提出改进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给被评查单位,被评查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评查小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被评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评查小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执法队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一)拒绝接受案卷评查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评查案卷的;
(三)不按时报送自查情况报告的;
(四)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五)对评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或不及时报送整改报告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对案卷评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评查人员报名表
2.深圳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3.行政处罚案卷自查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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