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我县境内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采期:每年的7月1日至9月15日为我县河道采砂禁采期。
当大峡电站下泄流量大于20m³/s、红岩一级电站下泄流量大于20m³/s、白沙电站下泄流量大于30m³/s、鄂坪电站下泄流量大于50m³/s时,其下游河段禁采;库内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或达到正常高水位,且流域范围内有暴雨洪水过程时,库区禁采。
二、禁采区:竹溪河县河镇以上河段、谷竹高速公路跨县河上下游200米河段、鄂坪水库坝址上下游集镇河段、县河镇集镇河段、新洲镇集镇河段、兵营镇集镇河段、泉溪镇集镇河段、丰溪镇集镇河段、汇湾镇集镇河段、天宝乡集镇河段、桃源乡集镇河段、向坝乡集镇河段;竹溪龙湖国家湿地公园、万江河大鲵自然保护区、八卦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十八里长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桥梁、码头、过河电缆、管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航道及航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监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三、河道采砂须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并经审批许可。河道采砂规划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等要求科学合理编制,并按程序报批。严格规范整治疏浚河道、涉水工程等所产生砂石料的综合利用工作,严禁借整治疏浚之名行采砂之实。严厉打击“蚂蚁搬家”等形式的零星非法盗采行为。
四、未按规定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或未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或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收购、销售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依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五、任何采砂船舶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不得在可采区滞留。未经批准,严禁非法建造、改装采砂船舶等行为。我县水域“三无”采砂船舶一经发现,由县交通运输(海事)部门牵头,公安、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六、各乡镇、长峡管理局、农林特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河长制”和防汛责任要求,建立健全河道采砂属地监管责任机制,组织各村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群众参与对违法开采、加工、销售、运输砂石料行为的监督举报。
七、对非法采砂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等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1年1月至2025年12月,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九、举报电话:0719-2726305;0719-2090875。
竹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