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6〕24号
ZFGS-2016-016
珠府办〔2016〕2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1日
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改善陆岛交通条件,促进海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城市公交优惠政策,结合我市陆岛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陆岛交通,是指珠海市香洲港与万山区各海岛(有固定居民居住)、高栏与荷包岛之间固定水路客运班轮航线运输。
本规定所指的陆岛交通水上班轮航线及船运企业经市交通主管部门确认,统一由客运站对外售票。
旅游性质的客运包船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客运站的等级和设备配置必须根据各海岛旅客流量和经济发展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第四条 各海岛码头由具备经营资质的港口经营企业经营管理,并向社会开放,为符合条件的船舶靠泊提供服务。各有关职能部门及港口经营企业要严格履行职责,努力改善通航环境(如航道、港池疏浚,航标设置维护等),加强安全监管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海岛籍居民乘船按现行客运全票5折优惠。差额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共担补贴。具体分担比例和补贴方式另行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明确。
第六条 海岛籍居民60岁以上老年人乘船免费,中小学生乘船按现行客运全票2.5折优惠,限补贴每人每月享受8次优惠,超过8次的按第五条海岛籍居民票价购票。优惠差额补贴按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客运码头、上下客安全、配套设施以及智能化养护所需资金,由所属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第八条 陆岛交通船运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票价调整机制,结合客流及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或调整普通乘客客运票价。
海岛籍居民等特定优惠对象的票价按2017年票价实施,不得随意调整。
制定或调整非海岛籍乘客票价,应按规定报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备案并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
市物价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票价的监管,并对违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政策性原因开通岛际支线等新航线,因客流不足等造成亏损,由政府予以适当补贴。补贴额以第三方核定该航线单次航班亏损额为基数乘以开航航班数。
第十条 船运企业新增或更新船舶投入陆岛交通运输,由所在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给予贴息,以巩固现有的陆岛交通航线。鼓励发展安全、快速、舒适和经济的客船,条件成熟时应增开航线、航班,以满足海岛居民和游客的需要。
第十一条 各海岛客运站必须建立具备身份证识别及多种优惠功能的网络售票系统,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核定所辖海岛居民、老年人、中小学生等特定乘船优惠对象信息,并与客运站建立人员更新、注销等联动机制。具体优惠对象身份识别、IC卡办理等流程办法,由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与客运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