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近日,市政府发布了珠海市人民政府第73号令,《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 规定》属于我市2010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中的应当完成项目,由市法制局起草。市法制局立足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论证,并借鉴了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规定》着重解决实际工作当中遇到的问题,对我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和监督等环节进行了规定。规定确立了我市规范性文件“未经过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无效,未在规定载体发布的无效”两大原则。《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明确分类,并相应设计了不同的制定程序。
针对我市存在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等特殊主体的情况,《规定》第二条明确,我市除政府规章外的规范性文件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横琴新区管委会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计了不同的制定程序。
(二)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环节进行了细化规定
目前我市既存在起草单位就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不充分的情况,也存在被征求意见单位不积极回复的情况,因此,《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各单位对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应当认真研究,并按期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同时,起草单位应当在征求其他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三)对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前和事后相结合的审查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做到有效审查,《规定》既对审查前起草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材料进行了详细规定,也对审查后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制度和备案制度进行了规定,以做到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分类规定了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
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布,才能获得合法的效力。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定》第二十七条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分类规定了不同的发布载体。其中,强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是区人民政府公报,以推动我市各区政府公报的编制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