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应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金山大道、南沙港快速路绿廊控制规划”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2000年,原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编制的《广州市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首次提出了“三纵三横”的市域生态廊道概念,生态廊道是带状绿色开畅空间,能有效划分城市组团,引导城市合理增长。为落实广州市战略规划提出的“三纵三横”生态廊道,我区组织编制了《番禺区四条快速路绿化廊道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生态廊道规划),并于2009年经广州市政府批准实施(穗府函[2009]112号)。为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番禺区的经济发展,落实对生态廊道的控制,在生态廊道规划编制阶段,设计单位已通过大量的调查和沟通工作,从现状建设情况、用地权属、村安置地和经济留用地等多方面考虑,综合制定生态廊道的控制要求,如将已建旧镇区、已批的建设用地(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用地权属证明)划入控制性保护利用地带。控制性保护利用地带为以生态自然保护为主导,可以适度地、有选择地进行建设的地带。在客观上,生态廊道规划确实对廊道内的村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今后在廊道内的村庄只能发展无污染的第二、三产业。 二、关于您提出的“属于省、市重点项目的经济留用地,被征地村在廊道外已经没有土地可以安排的,应在廊道内100-500米范围内解决‘落地’问题”的建议。一直以来,区政府对留用地“落地”问题高度重视。为解决村的留用地、拆迁安置用地和公建配套与生态廊道规划之间的矛盾,区政府积极向市政府报告,并协调市相关部门同意,组织编制了《番禺区高速公路两侧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及安置用地的选址方案》,并于2014年5月16日提交了第二届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会议决定:原则同意对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建筑退缩对外出口高速路控制要求的村民安置地、留用地、市政设施和历史审批等四类项目在生态廊道内开发建设。市主任委会议议定的四类项目在生态廊道内的开发建设原则,为解决留用地“落地”问题和村的建设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在生态廊道内无法完全满足的留用地和安置用地,也要在廊道外符合“两规”的用地中安排,以产生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关于提高生态廊道规划内建设用地容积率的问题,由于生态廊道的主要功能是保护生态环境,不宜进行高强度开发,且生态廊道规划已研究论证明确了建设用地开发强度的技术指标要求,因此生态廊道内的地块开发强度需按已批的生态廊道规划执行,不宜提高。 三、关于您提出的“尽快解决生态廊道内已建成区中已完善用地手续的旧建筑复建”的问题,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生态廊道规划对旧镇区内各种类型用地处置方式进行了明确。位于廊道内的旧镇区,其内建成区建筑原状保留,并允许其在不超出原有用地规模和建筑规模前提下进行维修或改建,但不得拆建或易址建设;生态廊道内已建成的村民住宅区,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村民住宅,宜允许其原状保留,并按旧镇区已建处理原则控制;生态廊道内经审批部门认定属于危房的现状建筑,宜允许其在不超出原有用地规模和建筑规模前提下进行改建或拆建。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对于危房原址重建,原址重建不得增加原核发产权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改变四至关系和使用性质,且应当符合历史文化保护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生态廊道内已建成区中已完善用地手续的旧建筑可按上述原则申请办理复建手续。 对于生态廊道规划内控制性保护利用地带已取得用地许可、但未建成的部分农村住宅用地按标准完成住宅建设问题,符合农民切身利益并如对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有一定贡献的,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研究并积极向上级政府反映。 综上,生态廊道规划保持了地区生态环境的平衡,合理引领了城市的增长,为创造山水型的生态城市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也确实对生态廊道规划内的村庄居住及二、三产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解决该问题,区政府高度重视且一直积极协调各部门,并提出方案上报市政府,市政府也对生态廊道内村民安置地、留用地等类型用地的开发建设做出了相应的原则规定,同时对旧建筑的复建问题也出台了相关工作方案,这为解决留用地落地问题,促进村的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关于生态廊道规划涉及的相关问题,区政府将继续积极跟进并协调。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国土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