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智慧政务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智慧政务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三届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3日
巴中市智慧政务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巴中市智慧政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参照《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参与政务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平台是指巴中市依托电子政务外网自主开发的用于办理全市各类非***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并可实现全过程电子化监督的计算机软件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事项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本级部门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奖励以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事项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密切相关的企业、学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等提供或行使的除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政府内部管理事项目录之外的面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非行政审批性质的权力事项、服务事项。如:各类证明,评级、认证,从业资格培训考核认定,申请、申报和审核、登记、备案,咨询、查询服务等。
第六条政务平台按照“统一建设,分级管理,依法高效,规范运行,全程监督”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政务平台由市政府统一开发,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规范建设使用、分级管理,相关部门依法监管。
第七条全市各类非***行政权力事项必须统一纳入政务平台受理办理,未进入行政职权目录的非***行政权力不得行使;各类公共服务事项,按规定纳入政务平台受理办理。
各行权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单位)必须依据法定权限、承诺时限、公告的要件资料目录和前置条件等,按照固化的办理流程,在平台上留下权力运行轨迹及服务活动轨迹,真实反映出各层级各岗位履职情况、服务状况,接受监督管理。
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基础信息的配置、变更及调整,由各部门(单位)网上申报,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行政监察机构分别对相关内容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政务平台分层级实施权限管理和基础数据维护,各级政务平台设置地区管理员和部门管理员。地区管理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权限设定、分发、收回以及基础数据维护等工作;部门管理员负责部门内部权限设定、分发、收回以及基础数据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政务平台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实施安全防护。新建政务平台使用节点时,应将连接电子政务外网的网络部署及安全防护方案,报上级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单位进行安全审查后实施。政务平台正式运行后,涉及网络结构、安全防护、调整等变更,报上级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条全市采用顶点分发方式统一对政务平台维护升级,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修改软件、数据库和运行产生的数据。需要拓展软件应用范围和功能的,可向政务平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对具有共性的需求进行全市统一软件的升级;对个性化需求,可按照政务平台技术规范、接口标准,由申请部门另行组织开发。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政务平台建设管理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技术支撑,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政务平台高效、安全、规范、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各政务平台建设使用管理部门(单位)应落实以下主要工作任务:
(一)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作为政务平台管理牵头部门负责本级平台运行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配置使用部门(单位);设定本级部门管理员和下级地区管理员权限;对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在平台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出具运行情况通报;收集解决平台运用中出现的问题和需求,指导下级开展有关工作。
(二)各级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单位负责政务平台运行系统的网络建设、技术保障、日常维护工作;定期开展政务平台网络安全、主机运行状况检查;指导和监督平台使用部门(单位)采取严密措施,做好平台安全管理和维护保障工作,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和数据安全。
(三)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机构)负责指导设置、审核监督、动态管理本级行权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单位)在平台的监察点位、风险点位;对政务平台执纪监督,督促指导下级开展有关工作;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四)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核确认本级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及其运行流程;协调指导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清理和动态调整; 对政务平台的执法案件合法性、适当性开展监督检查;指导下级开展有关工作。
(五)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法制机构负责编制和动态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合法性审查和确认。
(六)各级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对本级及下级政务平台的使用进行指导,制定受理审查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平台使用中的具体问题;为平台升级改造收集信息、提出意见建议;协助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七)各行权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单位)是推动本部门(单位)政务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务平台规范运行、日常监督和相关保障工作。包括提供物质技术制度保障;依法梳理行政执法(公共服务)依据,清理行政职权(公共服务事项),录入行政职权(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并根据行政权力依据变化或行权部门职能调整及时修订,保证行政职权(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中的权力(服务)事项全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受理电子政务大厅和政务平台的咨询、投诉、举报;调整部门(单位)内部岗位权限;开展内部监督检查等。
第十三条所有参与政务平台建设使用管理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提高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登录密码,严禁私自篡改、删除、外泄、传播有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四条对政务平台的建设使用管理严格实行以下制度:
(一)电子监察制度。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机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依据权限通过政务平台的监督系统、综合管理系统等对辖区平台运行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警报警监督处理。
(二)零办件报告制度。各行权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向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机构)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书面报送说明本单位上月份在政务平台零办件原因。
(三)零办件函询制度。针对一月以上未在平台受理办理业务同时又未报告原因或理由不充分的行权(公共服务)部门(单位),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对该部门(单位)进行书面函询。相关部门(单位)在收到函询两个工作日内,应据实做出书面回复,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四)定期通报制度。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对政务平台运行状况实行定期通报。
(五)考核制度。各地各部门(单位)应将政务平台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六)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办法所涉及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巴中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