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广州民间金融街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广州民间金融街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和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越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促进广州民间金融街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和广州市关于促进民间金融发展、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相关要求,在广州民间金融街(以下简称民间金融街)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支持各类进驻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和民间金融服务,促进进驻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广州市越秀区纳税且入驻民间金融街的以下对象:
(一)在民间金融街注册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等民间融资机构;
(二)在民间金融街落户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
(三)民间金融街规划范围内私有产权商铺业主;
(四)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越秀区政府)和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市金融办)认定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 越秀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广州市财政资金支持一部分,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民间金融街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新进驻民间金融街的民间融资机构;补贴民间融资机构在民间金融街租赁办公用房;奖励民间金融街规划范围内私有产权商铺业主租赁自有物业给民间融资机构及金融机构经营网点;支持进驻民间金融街的各类机构通过业务创新等方式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本意见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且注册地在广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享受贷款、贷款担保、贷款保险风险补偿所获得的贷款,应用于自身经营。
第四条 对在民间金融街新设立总部或将总部迁至民间金融街的民间融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以下1.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注册资本1.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 对入驻民间金融街的民间融资机构(含分支机构)给予办公用房租赁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单层超过的,超过部分面积在3年内按照首层每月每平方米50元、二层每月每平方米40元、三层及以上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原则上每家入驻机构每年享受的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但确属房租负担过重者,可直接向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街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金融街管理公司将根据申请人对民间金融街发展贡献情况,酌情向越秀区政府和广州市金融办额外申请特别房租补助,特别房租补助金额由越秀区政府和广州市金融办另行核定。
入驻企业将办公用房改变用途的,将不再享受租金补贴;与私人业主自行商定并签订租赁合同的,不享受租金补贴。
第六条 支持私有产权商铺业主发展民间金融业态。对于临街铺面的私有产权商铺业主主动转变商铺经营业态,租赁自有物业给民间融资机构的,按照首层每平方米200元、二层每平方米150元、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个业主累计享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支持进驻机构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对小额贷款公司为小微企业发放单笔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贷款,按照当年累计发放额折算成一年期限后给予0.5%的风险补偿。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不超过100万元贷款的担保,按照当年累计担保额折算成一年期限后给予0.15%的风险补偿。对单家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高年补贴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从业务经营、创新发展、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等方面对入驻民间金融街的民间融资机构开展评优评级,每年对评级结果排名前5名的机构,给予每家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民间融资机构与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并将业务创新成果作为评优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支持入驻机构联合搭建融资项目对接平台,参与举办民间金融论坛,开展民间金融学术与实务研究。对包括上述内容的重大创新成果,由越秀区政府和广州市金融办共同认定具有较大社会效益的,给予单家机构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符合省、市相关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协助其申请相关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对入驻民间金融街的民间融资机构开业后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由金融街管理公司向越秀区政府统一申请“绿色通道服务卡”。第二个财政年度开始,在民间金融街评优评级活动中排名前5名的民间融资机构,由金融街管理公司向越秀区政府统一申请“绿色通道服务卡”;并对其高管人员提供1—2个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区属规范化中、小学优质学位名额。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从民间金融街网站(www.gzmjjrj.com)并填写《促进广州民间金融街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向金融街管理公司提出奖励补贴资金的申请。申请专项资金的机构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越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越秀区金融办)负责牵头制定民间金融街民间融资机构评优评级办法,越秀区财政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操作办法,金融街管理公司对相关机构的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报越秀区金融办、越秀区财政局审核,经越秀区政府和广州市金融办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相关机构在申请专项资金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责令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贴,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金融监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越秀区政府和广州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追加奖励的,或者其他需要上报研究的事项,由金融街管理公司报越秀区金融办提请越秀区政府和广州市金融办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