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信用建设支持工作指引
根据《越秀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越府办规〔2020〕1号)(以下简称《区十条措施》)第十条,为减轻疫情影响,充分发挥信用服务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的助力作用,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政策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经有关当事方认可,可暂不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二、适用对象
越秀区内参与疫情防疫或因疫情防控需要造成一定影响的商事主体。涉嫌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售劣质医疗器材、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破坏疫情防控措施的商事主体除外。
三、服务情形
(一)失信被执行人:受疫情防控影响,导致出现延迟交货、延期还款等合同违约行为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二)“黑名单”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失信行为,有可能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
(三)行政处罚:因疫情防控需要,出现一般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四、服务方式
确有需求的企业可通过电话联系区信用办,由区信用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一企一策提供服务。
五、服务指引
(一)失信被执行人:区法院审慎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谨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确有需求的可与区法院电话咨询。(联系人:殷***;联系电话:83009526)
(二)“黑名单”企业:认定联合惩戒“黑名单”时,应充分考虑疫情对中小微企业造成的客观影响,对于积极主动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黑名单”认定部门可设定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内暂不列入联合惩戒名单。(联系人:谭先生;联系电话:83262835)
(三)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对参与防疫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相关失信信息已满足“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规定的最短公示期限的企业,开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对因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企业失信行为,企业在“信用中国”在线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后,由区信用办协调市信用办在“信用中国协同工作平台”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及佐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程序。(联系人:谭先生;联系电话:83262835)
六、附则
本工作指引由区信用办(设在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