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充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充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充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国有企业:
《西充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西充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加快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镇)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股份企业、政府参股民营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是:理顺所有权,确定管理权,搞活经营权;实行统一管理,分类考核;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二章 国有资产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公共资产(源),以及国家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以各种形式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权益、股份、股权等。
第五条 国有资产按其表现形式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按其实物形式分为房屋和建筑物、土地、国有企业长期投资、交通工具、专用设备、无形资产、政府性公共资产、其他资产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组建西充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无形资产、国有资本金、政府股权股份等。
(二)制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标准,参与单位资产建设项目规划、投资预算、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综合验收等工作。
(三)管理国有资产产权证,实行产权集中管理。
(四)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界定、纠纷调处、年度审验、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
(五)对国有资产的配置、转让、出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捐赠、出租、出借、划拨、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事项按权限进行报批和审批。
(六)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或处置;拒绝调剂或处置的,按资产评估价值的10%征收占用费。
(七)按招投标管理办法选择确定从事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交易机构,并对其转让行为进行监督。
(八)负责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投入形成股份、股权的收缴,实行收益专户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存量闲置土地和其他特批权进行经营。
(十)对由政府参股、控股的行业进行股权性投资,对不需要或不宜政府参股、控股的行业,按照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债权性投资。
(十一)向县政府提议对出资企业派出董事或监事。
(十三)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增值率、利用率、融资率等指标进行考核。
(十四)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和处置。
(十五)建立国有土地征用、储备、使用、出让动态登记管理制度,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
(十六)对管理混乱、渎职、失职而造成损失浪费或随意处置资产的行为进行处理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单位要确定国有资产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占有和使用资产的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清查、维护保养、盘点核实、帐卡管理、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工作。
(三)办理资产配置、处置、租赁、调拨、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
(三)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
(四)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
第九条 单位配置资产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根据现有资产存量,提出购置资产计划。
(二)县国资中心根据单位履行职责需求,对计划进行审查后上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三)单位按批准的购置计划,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条 单位向上级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经费时,应当将所涉及的资产购置、配置事项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五章 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单位在取得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时,必须向国资中心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 单位资产处置、改制、办理法人年检时,应出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登记年审时间由国资中心确定。凡不进行产权登记和年度审验的,县财政局停止调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六章 资产运营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由国资中心统一管理,单位分类运营。
第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含门面,营业房,办公房,直管公房、特许经营权、公共资源等)、企业改制剩余资产、政府公益性资产等,按照理顺所有权、确定管理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全部过户到国资中心,由国资中心面向社会公开竞价招租(或授权资产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租)。
第十六条 划入企业的经营性资产,按照直接经营、租赁经营、联合经营、股份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进行运营。
第十七条 闲置资产、暂时不能运营的资产以及待处置资产等,作为存量资产储备。
第十八条 各中小学校膳食中心、小卖部由国资中心与教育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租。
第七章 资产评估
第十九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对外投资、租赁、担保。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国资中心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单位应当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不得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报废、淘汰、已超过使用期限无法继续使用等资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投资、捐赠以及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按规定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处置资产(包括单位国有土地、车辆等),经评估后,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国资中心审批;10万元-20万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批;20万元-50万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底价的确定,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标的物评估价值在50万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核定。
第二十六条 对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国资中心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单位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造册,报国资中心备案。
第九章 资产收益及考核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设置产权转让收入过渡户,督促收缴转让价款,并在收取转让价款后三日内划转相关账户。
第二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有企业部分转入企业账户,纳入企业会计核算。属于行政事业单位部分,转入国资中心专户,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股份及股权分成;政府对民营企业投入形成的股份、股权收益;以及对专项事务投入形成的股份、股权收益,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县域经济发展、产业规划、结构调整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单位正常管理工作经费,国有资产(本)收益征收经费,弥补经营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包括上解支出,政府统筹安排支出等。
第三十三条 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按年度分类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国资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主要考核:资产完整率、保值率、人均占有率;经营性资产主要考核:资产利用率、增值率、利润率等;政府公益性资产主要考核:融资率、社会贡献率等。国有资产管理考核结果与单位目标考核和企业员工绩效工资挂钩。
第十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五条 单位之间因财产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国资中心或县政府调解。
第三十六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单位提出意见,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一章 资产清查
第三十七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统一组织的国有资产清查。
(二)进行重大改革、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资产损失。
(四)会计信息失真或出现资产重大流失。
(五)国资中心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损坏、流失浪费的,要追究责任,属于个人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予以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规定的,一律按《中共南充市纪委、南充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严肃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南纪发〔2006〕4号)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收缴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社会团体、集体事业单位中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参照本办法执行。中、省、市驻县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地方政府托管。
第四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随之转移。一类土地由国土部门负责公开处置,已形成单位国有资产的土地由国资中心公开处置。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充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府发〔2008〕5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财政 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7日 印
(共印3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