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动态登州街道棚改政策明白纸
登州街道棚改政策明白纸
一、搬迁补偿安置方式
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二、货币补偿方式(俗称全部现金补偿)
(一)补偿标准。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评估价值+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评估价值+宅基地上附着物补偿价值+规定的奖补费。
(二)搬迁奖励及其他优惠
1.搬家补助费:每户给予10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2元/㎡标准给予3个月的补助;
3.货币化安置奖励费:2.5万元;
4.利用有证住宅从事经营的房屋:2017.2.10(含)前证照齐全,按照登记房屋(含登记附属包括门厅、过道、平房等)从事营业的建筑面积400元/㎡的标准,支付利用住宅从事经营补助费;
5.搬迁奖励费:①棚改居民在规定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间内,前5日(含)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每户给予1.5万元奖励;第6日至第10日(含)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每户给予5000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②棚改居民在规定的被拆迁房屋腾空移交时间内,前10日(含)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每户给予1.5万元奖励;第11日至第20日(含)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每户给予5000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三、产权调换方式
(一)产权调换的选择方式
1.棚改居民选择在应安置区域安置一套房屋后,仍有剩余应安置面积的(以下简称剩余应安置面积),可根据以下规定选择安置方式:
(1)剩余应安置面积按规定折算成现金大于3万元(含)的,被拆迁人可申请房票安置或申请现金补偿;小于3万元的,给予一次性现金补偿;大于10万元(含)的,还可申请在应安置区域安置第二套住房。
棚改居民选择应安置区域安置的住房,超应安置面积5%以内部分按政府采购价购买, 多购部分建筑面积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格购买。每本宅基地证享受一次。
(2)棚改居民选择在应安置区域安置房后(不超过二套),剩余应安置面积选择现金补偿的,按剩余应安置面积乘以政府采购价的90%领取现金补偿;选择房票安置的:
①房票金额=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剩余应安置面积﹢2.5万元(房票奖励);②居民持房票可以购买商品住房及其配套的储藏室、车库;③居民凭房票可通过政府搭建的交易服务平台自主选购存量商品住房,也可自主到城区内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购存量商品住房。居民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政府给予的178元/㎡房票购房补贴;④同一安置区域内的房票可以合并使用(不超过3张);⑤居民凭房票购买商品住房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90%;⑥房票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未选购房屋的,房票作废,不再享受2.5万元的房票奖励政策,剩余应安置面积现金补偿,现金补偿额度=剩余应安置面积×安置房屋的政府采购单价×90%。
2.棚改居民不选择应安置区安置,全部选择房票安置方式:
①每处宅基地享受2.5万元政策奖励,计入房票;按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月12元/㎡标准给予3个月的补偿;②房票金额=安置房屋的政府采购单价×应安置面积﹢2.5万元。应安置面积按产权调换政策计算;③居民持房票购房(包括购买商品住房及其配套的储藏室、车库)后,剩余房票价值给予现金补偿;④居民持房票未在规定的6个月内购房的,房票作废,按房票金额给予现金补偿;⑤居民凭房票可通过政府搭建的交易服务平台自主选购存量商品住房,也可自主到城区内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购存量商品住房。居民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政府给予的178元/㎡房票购房补贴;⑥居民持房票购买商品房后,可凭《购房合同》在商品房所在片区自主办理户口迁入和按规定办理子女转学、入学等手续。
居民选择按此种方式安置的,除享受上述政策外,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的其他政策。
(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1.登记主房补偿:一、二层按建筑面积1:1.2比例补偿调换住宅建筑面积,三层及以上按建筑面积1:1比例补偿调换住宅建筑面积。
2.登记附属(包括门厅、过道、平房等)补偿:按建筑面积1:1比例补偿调换住宅建筑面积(登记的三层及以上楼房附属物:草棚、地下室、储藏室等由评估机构按成本价进行评估,予以货币补偿)。
3.宅基地内未登记房屋补偿: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予以货币补偿。
4.宅基地登记面积补偿:院子按1:0.4比例补偿,宅基地超过225㎡,超过的部分1:0.3比例补偿。(院子=宅基地面积-有证房屋占地面积)
5.室内装饰、装修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现金支付给被拆迁人。
6.宅基地调换。
①调换标准:按宅基地证载明面积为补偿依据,宅基地面积在166㎡(含)以内的按1:0.8比例补偿置换住宅面积;宅基地面积大于166㎡小于225㎡(含)部分按1:0.4比例补偿置换住宅面积,超225㎡以外部分按1:0.3比例补偿置换住宅面积。
②选择宅基地调换方式的,房屋(主房)装饰装修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宅基地内的房屋,一层房屋不再另行补偿,二层及以上房屋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7.利用登记住宅从事经营的房屋,在2017年2月10日(含)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业至村庄搬迁实施之日,且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按照城市规划,棚改安置区建设的经营性住宅可满足安置需要、棚改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村(居)民经营性住宅可以回迁安置经营性住宅,且棚改村(居)民选择回迁经营性住宅的,按登记房屋(含登记附属包括门厅、过道、平房等)从事营业的建筑面积1:1比例安置从事经营的住宅房,并按有证面积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未从事营业的建筑面积及宅基地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按城市规划,棚改安置区不规划建设经营性住宅、规划建设经营性住宅面积不足或棚改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经营性住宅不予回迁安置经营性住宅的,以及被拆迁人不选择从事经营住宅房的,除按产权调换房屋补偿外,按照登记房屋从事营业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0元标准补偿,补偿期限自房屋签订协议并腾空之日始至房屋回迁安置之日止,且不低于10个月。
(三)产权调换房屋搬迁奖励及其他优惠
1.搬迁费:住宅房屋搬迁费为每户1000元/次,产权调换计2次;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2元/㎡元标准补助,过渡期按自搬迁腾空房屋至交房止,再加3个月计算,暂按12个月支付,至交房时按实际发生过渡期结算;
3.搬迁奖励费(与货币补偿方式相同);
4.宅基地外无证房屋搬迁奖励:棚改居民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宅基地外草棚、车库等无证房屋按房屋新旧程度不超过300元/㎡奖励,抢建的不予奖励;
5.优惠政策:①棚改居民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住户,在应安置区域安置的第一套安置房免缴太阳能费、闭路电视开户费,楼宇对讲门费。②棚改居民第一套安置房为高层、小高层的,电梯井、管道井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即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产权证,但结算购房款或安置面积时该部分扣减)。③原区域安置小草房按楼层设计搭配销售,被拆迁户按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购买,每户一个。
四、选房顺序确定
回迁安置选房时,以协议签订顺序得分和腾空房屋顺序得分两项合计靠前者优先抓阄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