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须知
一、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条件
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非农业和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目前,我县城市低保标准执行每人每月246元。)
二、如何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城乡低保办理程序)
第一、个人申请。本人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二)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三)家庭收入证明;(四)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第二、居委会审查。社区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
第四、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哪些人不能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根据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
(三)近期购买电脑、***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拥有并经常使用移动电话、高档电器、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0%以上的。
(五)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