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济南市市中区金锐电梯服务工作室设立登记的
济南市市中区金锐电梯服务工作室及其利害关系人:
12345市民热线转办件反映的济南市市中区金锐电梯服务工作室(经营者:张培平)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注册时,涉嫌违背承诺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一案,我局经核实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拟撤销济南市市中区金锐电梯服务工作室的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核实,张培平申请设立的济南市市中区金锐电梯服务工作室在济南市市中区玉函小区北路25号伟东新都二区14号楼4单元1102室从事经营活动。该经营场所法定用途为住宅,提供有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对办理营业执照前是否需要获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表示不知情。该场所为济南市市中区金锐电梯服务工作室的实际经营场所,有办公的座椅、电脑等。
依据以上调查证据并结合工商登记原始档案、作为利害关系人的举报投诉群众提供的相关事实材料等,我局认为:张培平在申请设立济南市市中区金锐电梯服务工作室时填写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与事实不符。张培平在未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作出“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就本住所(经营场所)涉及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已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承诺,上述承诺系虚假承诺,违反了设立登记告知承诺约定,属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未如实向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拟撤销济南市市中区金锐电梯服务工作室2020年11月27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规定,济南市市中区金锐电梯服务工作室的经营者及利害关系人有提出听证的权利。我局通过EMS专递发送了听证告知书,并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人关系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可在收到该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举证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提出举行听证的权利。
联系人:吴忠军、贾现斌
联系电话:0531-82078968、82078952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