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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8日发表  


宁卫办法规〔20201

各直属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省司法厅《江苏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南京市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要求,参照《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本委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将《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71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省司法厅《江苏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南京市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要求,参照《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本委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委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委法规处负责组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专业人才库,承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卫生监督机构中符合法制审核工作要求的人员以及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经委领导审查同意后可以进入法制审核专业人才库。

第六条  委法规处负责会同有关处室编制本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清单(见***1)。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卫生监督机构自案件立案之日两个月内提交相关材料,委综合监督处在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初审,需要修改完善的,可退回或网上交相关业务处室(机构)提出意见。相关业务处室(机构)的意见应在3个工作日内返回至委综合监督处。委综合监督处将审核完毕的案件报委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委法规处组织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由委审批服务处对案件进行初审,审核完毕的案件报委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委法规处组织法制审核。

行政强制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相关执法承办处室(机构)在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提出的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委法规处组织法制审核。

第八条  执法承办处室(机构)在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制审核意见表(见***2);

(二)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及其证据、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三)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及案情介绍;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五)其它应当提交或者有助于法制审核的材料。

第九条  执法承办处室(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

委法规处在收到完整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法制审核专业人才库的相关人员完成法制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分管法规工作的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委职权范围,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二)执法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三)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委法规处在组织审核过程中,可以向执法承办处室(机构)了解案情,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执法承办处室(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案情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委法规处可以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二条  委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组织进行法制审核后,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作出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的,区分情况提出补充调查、变更、纠正、移送等具体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委法规处组织审核后,完成《法制审核意见表》或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提交法制分管领导批准。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承办处室(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通过的,执法承办处室(机构)将法制审核意见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并按规定提交委领导决策。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处室(机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送审材料进行完善补正或者其他处理后,再次提交委法规处进行审核。

执法承办处室(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经与委法规处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执法承办处室(机构)填写《南京市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审专题办公会申请表》(见***3),由法规处组织案审会。

第十六条  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前期参与过案件办理、合议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应当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决定书、行政执法告知书或者听证通知书、行政执法立案审批书、行政执法决定合议记录或者案审会会议记录提交法规处,法规处依照相关规定向市政府法制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执法承办处室(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合法性负责。

委法规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二十条  对于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或者其他不履行法制审核职责等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南京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通知》(宁卫办监督〔20188号)中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相关规定、《关于印发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清单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审专题办公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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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11:55:03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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