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居民享受到优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及《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卫规财〔2017〕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服务内容、数量和要求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省增补项目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医疗卫生专业机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会同区财政局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拨付
第六条 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逐步提高经费补助标准,参照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及制定的成本补偿参考标准。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按照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和人均经费补助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安排,并承担对补助资金总量的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足额及时拨付到位。每年6月底前补助资金拨付率需达到60%。上级补助资金下达后,应在30日内拨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补助资金由区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再根据年初预算采取预拨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拨到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九条 区财政局和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本区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绩效考核办法,负责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完成情况的考核及补助资金的拨付、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每季度采用预拨和核拨的方式拨款。预拨资金是根据预算(服务人口)和补助标准计算的补助资金;核拨每季度根据项目完成服务人口数量和质量计算补助资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成绩总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不扣补助经费;89-80分,每降1分核减经费的1%;79分及以下,每降1分核减经费的2%。考核扣减的资金在年终依据考核综合排名、创新服务、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特色亮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数量和质量,并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落实补助经费。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的预算科目下达补助资金,不得将各级补助资金打包下拨,不得将补助资金冲抵本级财政公共预算补助经费,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卫生健康委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
区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委负责补助资金的考核、分配及拨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补助资金的合理合规使用,按照《会计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设置明细科目进行专项管理和核算,设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辅助账,清晰反映项目经费收支明细。
第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为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必需的成本性支出,包括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员的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须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总支出逐年下降。其他人员的支出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医疗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支出,不属于资金使用范围。
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居民收费。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应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必要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项目工作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卫生健康委应当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监管。
对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不设立基本公共卫生辅助账、支出不合规等现象的单位根据情况扣减补助资金,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分配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区财政部门和共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卫生健康委利用相关媒体或公共场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绩效考核结果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