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中心行政强制事项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3日发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章建筑实施行政强制。
2、依据《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清除,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堆放的物料、加工工具和经营的物品或经营的工具。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强制。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10-03 09:45:55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