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坚决说不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市纪委十一届六次全会暨全市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持之以恒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有效整治“为官不为”行为,在全局上下形成认真履职、勇于担当的良好氛围,市人社局党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人社局实际出台了《局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责暂行办法》(鞍人社组〔2016〕17号)。文件本着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明确认定七种“不作为”和七种“乱作为”的具体表现。并对违反“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工作人员采取诫勉谈话等十二种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尤其对群众或其他组织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等七种违纪行为都要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市人社局党组提出“投诉调查全覆盖、责任追究零容忍”的要求,由局人事处会同监察室等部门,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组织查核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责任,上推下卸,逃避追究等五种行为从重处理,对已构成违纪,要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党纪政纪处分有关法规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