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2019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公开报告
目 录
第一部分 鞍山农委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农委部门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9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二、2019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分单位)
三、2019年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四、2019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五、2019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六、2019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按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2019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按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九、2019年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支出表
十、2019年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的预算支出表
十一、2019年部门(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十二、2019年部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三、2019年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的预算支出表
十四、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十五、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按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十六、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按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十七、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十八、2019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九、2019年部门项目支出—债务支出预算表
二十、2019年部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二十一、2019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二十二、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明细表
二十三、2019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关于农委部门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鞍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种植业、水产业等产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承担完善我市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法规、规章;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负责全市扶贫开发的相关工作。
(二)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具体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三)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健全市农业检验检测体系;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登记及监督管理;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依法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五)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业防灾、减灾责任,起草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省内外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质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六)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新技术应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指导农用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宜农措施发展节水农业;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农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规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拟订全市休闲农业发展规划,落实休闲农业发展政策,指导推进休闲农业产业发展。
(八)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监督管理渔业水域自然保护区;拟定市渔业行政执法监督措施,依法保护和利用渔业资源;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指导全市水产养殖、捕捞、加工流通的开发工作;指导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九)承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依据国家、省、市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结合农垦实际,制定全市农垦经济的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拟定和实施全市农垦企业的经济技术政策,调节本行业的经济活动;统筹协调全行业的技术改造、科技开发、产品结构调整、技术引进工作,组织专业化协作,调整行业结构;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农垦行业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监管;指导农垦行业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农垦行业国内外市场信息的调查研究,根据市场情况,抓好重点产品的生产,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依法指导监督企业的财务、分配、安全、质量等工作,进行全行业经济工作分析,推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拟定全市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购销储存平衡计划和调控办法并组织实施;保障驻军、国家重点项目等粮油供应。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收储、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设。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粮食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保障军队粮食供应。负责实施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拟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国家、省粮食质量标准的贯彻落实,提出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建议,负责实施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承担市级储备粮(油)行政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油)的规模、总体布局、购销计划以及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制定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畜牧产业、动物卫生、草原生态、饲料兽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全市畜牧业结构调整,推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组织实施全市畜禽遗传资源和草原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全市饲料和草原监督管理,指导草原鼠虫害防治和防火工作。负责食用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和无公害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动物病原微生物和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兽药、饲料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全市种畜禽监督管理和繁育体系建设工作。拟定畜牧业生产加工、草原保护与建设、动物卫生、畜产品质量安全、畜禽屠宰监管及畜禽规模养殖粪污治理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训规划。
(十三)承办农业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鞍山市农委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鞍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机关
2.鞍山市农业农村发展中心
第二部分 农委部门2019年部门预算表
见***
第三部分 关于农委部门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农委部门及所属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是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非税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农林水事务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农委部门及所属单位2019年收支总预算3976.31万元。
收入预算增减情况。2019年,农委部门及所属单位部门收入预算3976.31万元,比上年减少1441.26万元,减少27%,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970.01万元,同比减少1437.56万元,减少27%;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6.3万元,同比减少3.7万元,减少37%。收入同比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后,原农委下属事业单位有2家划归市质量监督管理局分管,其他20家事业单位合并成立鞍山市农业农村发展中心,所以人员和机构减少。
支出预算增减情况。2019年,农委部门及所属单位部门预算总支出3976.31万元,同比减少支出1441.26万元,减少27%,其中:基本支出减少543.37万元,减少12%;项目支出减少897.89万元,减少0.9 %。减少支出的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尚未完成,新合并单位项目预算填报不完全。
一、关于农委部门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农委部门及所属单位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976.31万元,收入预算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具体包括:当年财政拨款收入3970.01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6.3万元;按功能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43.21万元、农林水事务支出2873.8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59.26万元;按经济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3044.6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76.4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00.89万元,项目支出154.3万元。
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增减情况。2019年,农委部门及所属单位部门财政拨款收入预算3976.31万元,比上年减少1441.26万元,减少27%。财政拨款收入同比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后,原农委下属事业单位有2家划归市质量监督管理局分管,其他20家事业单位合并成立鞍山市农业农村发展中心,所以人员和机构减少。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增减情况。2019年,农委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拨款支出3976.31万元,同比减少支出1441.26万元,减少27%,其中:基本支出减少543.37万元,减少12%;项目支出减少897.89万元,减少0.9 %。减少支出的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尚未完成,新合并单位项目预算填报不完全。
二、关于农委部门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农委部门及所属单位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822.01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044.6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76.4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200.89万元。
人员经费3245.5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含购房补贴、在职个人取暖费等)、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200.8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办公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三、关于农委部门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27万元。2019年预算数比2018年预算数减少20.93万元,其中主要是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17.54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3.39万元。主要是公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减少,公车运行费支出大幅度减少。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6***.61万元,主要是农委机关人员工资、机关运行商品服务支出及开展业务所需的项目支出。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拨款0万元。
(三)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2019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拨款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18年12月,农委及所属单位共有车辆27辆,其中:机要通讯用车3辆、应急保障用车6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辆,离退休干部用车3辆、其他用车9辆。
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有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业设备0台(套)。
(五)预算绩效情况
2019年项目支出单项没有在200万元以上的,所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为零,无绩效考核支出项目。
(六)预算公开表数据中没有数据的情况说明
2019年预算中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单项也没有需要绩效考核的项目,因此“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明细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两张表中没有数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其他公安支出(项):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其他用于公安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事业运行(项):反映用于农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事业单位设施、系统运行与资产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14.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其他林业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林业方面的支出。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鞍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2019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