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已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黄标车淘汰工作
我市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已达报废标准的黄标车予以收缴、报废、注销
9月26日,记者从我市公安机关获悉,9月7日,根据鞍山市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环保绿标区内限行的通告》标明,为积极推进我市蓝天工程进程,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我市已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黄标车淘汰工作,到年底前将完成全地区内的黄标车淘汰任务。我市公安机关作为主要相关负责单位,将与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质监局等多家部门共同合作,以确保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已经成立并积极主持黄标车淘汰工作,其中,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超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姚伟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据了解,黄标车淘汰工作是根据国家环保部、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确定的。
据介绍,自9月1日起,划为绿标区的全市主城区域内,已经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增加黄标车尾气检测频次,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査;落实车辆强制报废制度,对符合报废标准的黄标车开展强制注销;同时,严格执行营运车辆发证管理规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据了解,我市公安机主要负责的工作具体如下:
1、负责建立市级黄标车综合信息台账,随时向鞍山市,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所需数据;
2、负责设计、制作及安装绿标区禁行标志牌和电子监控系统;
3、负责黄车限行的相关监管工作;
4、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符合报废标准的黄标车开展强制报废工作;
5、负责与省公安庁沟通对接,对淘汰黄标车的数据信息进行认证。
据介绍,对于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仍上道路行驶的黄标车,我市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收缴、报废、注销。目前,交警部门已经将黄标车(包括达到报废标准和未达到报废标准的黄标车)全部录入缉査布控系统,对违反禁行标志在绿标区内行驶的黄标车辆进行24小时电子监控抓拍,并处以相应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