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战疫人人有责
根据省总指挥部“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域外疫情防控常态化机制,确保快速精准识别风险源、风险点,迅速切断疫情传播链条,构建防控域外疫情输入风险坚固防线。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特点的认识及人群健康的危害程度,2020年2月,国家卫健委1号公告将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为什么对新冠肺炎采取“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国家卫健委表示,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有利于迅速有效控制疫情。
防控疫情,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冠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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