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邱区对200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提出要求
我区200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规定出台。2009年春节期间,我区烟花爆竹上市时间为2009年1月15日至2月10日。区安监局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需持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培训证和营业执照等在零售许可证注明的地点销售,禁止在集贸市场、繁华商业区等地摆摊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本地区有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进货,严禁单位和个人私自从生产厂家进货,禁止在城区设立烟花爆竹储存库。批发企业作为第一安全责任人,要与各零售经营者签订销售烟花爆竹安全责任书,要确保配送车辆到位,城乡全部实现配送。销售期间,区安监局将组织专人对各零售网点全程进行管理和检查监督,为各临时零售网点配置灭火器、防火警示牌和横幅等,确保安全无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