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杨府发〔2008〕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杨浦区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已经
杨浦区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管理,确保完成全区“十一五”末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左右、主要污染物减少排放10%以上和其他各项指标,根据《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上海市工业节能降耗考核实施方案》、《上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和区政府《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2010行动计划》(杨府发〔2007〕28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责任,发挥节能减排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本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考核原则
为保证考核的科学、客观、准确、实效,考核体系的设计坚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指标设置遵守“突出重点、便于度量”原则;考核方法坚持“三评”原则,即“市民评判、社会评价、科学数据评定”,并注意体现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在考核结果的应用方面,除了纳入部门和街道、镇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外,还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部门、各街道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三、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包括各委办局,各街道、镇。为便于考核工作的实施,将被考核单位分为四组:
第一组:主要职能部门(共11个)
区发改委(区统计局)、区经委、区环保局、区建交委、区科委、区府办(区机管局、区招商服务中心、区地区办、区网管中心)、区房地局、区市容局(区城管大队)、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
第二组:一般职能部门(共17个)
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信息委、区国资委、区外经委、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质监局、区民防办、区城管指挥处置中心(监督受理中心)、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区民政局、区知识创新区办、区科技园区办、区人武部。
第三组:其他部门(共30个)
区委办、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机关党工委、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工商分局、区税务局、区劳动保障局、区文化局、区安监局、区档案局、区人口计生委、区610办、区老干部局、区工商联、区残联、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体育局、区安全分局、区食药监分局、区党校(行政学院)、区爱卫会办、区浦江办、区五管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第四组: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各项节能减排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分类考核和量化考核方法。其中:
第一组考核对象为承担节能减排重要职能的部门。对这11个部门,设置共性指标(20分)和个性指标(80分),其中个性指标中又分别设置“决定性”指标(40分)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指标(40分)。“决定性”指标为对全区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有着重要影响的指标,如果达不到目标要求,或严重影响市对区的考核结果,或影响区“十一五规划”和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建设2010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的完成。对这些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考评即为“未完成”;如果以该部门为主承担的市对区考核(全局性的,如节能减排综合考核、节能降耗考核、污染减排考核、城考等)获得优秀,则该部门为优秀。除此以外,第一组考核对象按照总分数高低评为“优秀”(80分以上)、“完成”(60~79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三个等级。
第二组考核对象为承担部分节能减排职能的部门。对这17个部门,设置共性指标(50分)和个性指标(50分),个性指标只设置职能措施落实指标,不设置“决定性”指标。第二组考核对象按照总分数高低评为“优秀”(85分以上)、“完成”(60~84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三个等级。
第三组考核对象是指职能与节能减排关系不太紧密的部门,仅设置对本部门(系统)节能降耗的考核指标,满分为100分。第三组考核对象按照总分数高低评为“优秀”(90分以上)、“完成”(60~89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三个等级。
第四组考核对象为12个街道、镇。该组设置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按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按超额量加分,其中“居民对社区环境满意率”为决定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对各街道、镇落实节能减排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第四组考核对象按照总分数高低评为“优秀”(80分以上)、“完成”(60~79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三个等级。
此外,对荣获国家或上海市节能减排方面单项奖励(如节约型社区、节能环保家庭、青年节能减排标兵、职工节约环保标兵、节能减排企业家先锋、环境友好型园区、资源节约先进企业、节约型大学、节约环保型学校、节约型示范军营、节能环保办公区、环境友好型社区等)的部门或街道、镇,则实行加分奖励政策,国家级先进集体每1项加5分,市级先进集体每1项加2分。
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指标以《行动计划》、《上海市杨浦区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杨府办发〔2008〕10号)和“节能减排年度重点工作”(按年制定)中目标任务为基础,由区节能减排办会同区经委、区环保局、区机管局共同确定各街道、镇、相关职能部门年度节能减排目标。
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
四、考核程序
(一)各相关部门、各街道、镇按照《行动计划》要求,确定本单位半年度和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分别于当年1月底前报区节能减排办审核批准。
(二)每半年(上半年为6月底,下半年为12月底)前,各部门、各街道、镇将半年度或全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节能减排办。区发改委会同区经委、区环保局、区监察委、区建交委、区人事局、区质监局、区统计局、区机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部门、各街道、镇节能减排工作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次月报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各街道、镇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节能减排办以适当方式通报。
五、奖惩措施
(一)“节能减排”工作纳入部门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考核分数折算成10分制后计入“区委重要工作、区政府实事项目和重点工作”部分。
(二)对各部门、各街道、镇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部门、各街道、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三)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部门、街道、镇,结合全区节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和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部门和街道、镇,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
(四)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部门、街道、镇应在评价考核通报或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区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区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区监察委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对在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部门或街道、镇,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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