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静安区2017年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索取号:JC4200000-2017-005发布机构:区生态环境局标题:关于印发《静安区2017年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文号:静环保〔2017〕9号主题分类:成文日期:2017-04-18发布日期:20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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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静安区2017年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静安区环境监测站:
现将《静安区2017年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1.静安区2017年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2.2017年静安区环境监测实施计划
上海市静安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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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2017年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静安区环境保护和建设“十三五”规划》、《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以及市委对新静安区“中心城区新标杆、上海发展新亮点”的定位要求,围绕本区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第六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完善监测队伍建设,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提升监测队伍素质和城区环境品质。
二、主要工作目标
1. 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河道监测,实时监控污染状况。完成全市地表水环境预警监测与评估体系建设,推进我区的地表水环境预警监测与评估体系建设。
2. 继续推进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工作,加强在线监测质量控制与数据应用。
3. 贯彻实施《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计划》、《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管。
4. 全面完成水、空气和声环境质量监测任务,完成本区域内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事中事后监管监测、纠纷投诉监测、应急监测以及对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检测活动的监督监测等各项工作。
5. 结合本市环境监测系统垂直管理改革,以资源整合、水平提升为目标,继续加强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建设。
三、工作重点
1. 全面完成环境质量监测
(1) 保证3个市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的日常维护、运行的正常开展。做好空气质量日报、月报工作,提升区域空气质量趋势分析技术水平。
(2) 围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开展彭越浦、走马塘、西泗塘三条市管河道和夏长浦、徐家宅河、江场河、先锋河、中扬湖等五条区管河道的常规水质监测,客观的获取全区河道水环境质量及时空分布状况与特征。
(3) 紧紧围绕水环境预警及评估和水环境功能区目标,完成全区地表水环境预警监测及评估体系建设。
(4) 继续推进区域声环境、道路交通声环境及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工作,客观掌握分析区域声环境污染状况与趋势。
2. 继续加强污染源监督监测
(1) 按要求开展区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开展“双随机”抽查监测,确保污染源基础数据、执行标准、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确保监测结果及时准确地报送并发布。
(2) 开展道路扬尘、建筑施工等扬尘在线监测数据通报机制、对第三方的质量管理和比对抽测工作;开展燃油、燃气锅炉的监测工作。
(3) 对VOCs减排重点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
(4) 继续对重金属(含一类水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5) 加强在用车检测和监管,完成机动车环保检测任务;继续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监督抽测工作;逐步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测。
(6) 按计划开展电离污染源和电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3. 加强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建设
(1) 贯彻实施本市环境监测系统垂直管理改革方案,以更高效的运行机制和更专业的业务能力,为全区环境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2) 根据我区环保监管的要求,在南北2个工作场所现有检测能力和设备的基础上,结合新置仪器设备,拟于2017年底前完成2站合并后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复评审工作。
(3) 加快新仪器和新项目的开发,借助与市监测中心、环科院等单位共同搭建的技术科研合作平台,培养我站监测分析领域的技术骨干。根据全区污染物减排、行业专项整治及标准更新的要求,计划对49项检测项目开展(包括人员上岗证考核、新工作项目评审、检测原始记录、作业指导书、模拟报告编制等多项工作在内)标准变更、扩标准和扩项工作。
(4) 按照本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布局特征,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监测站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继续开展应急监测能力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强化应急监测工作常态化管理,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5) 探索和研究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和合理的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党员、技术骨干的引领作用,努力培养一支较高层次的技术团队,建立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基础扎实、响应迅速的一线监测队伍和具备监测数据应用能力的综合分析队伍。
4. 加强质量管理等其他重点工作
(1) 建立、实施和保持与新静安站检测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将有关政策和制度制订成文件传达至有关人员,被其获取、理解和执行。根据监测项目的要求,对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格式进行统一规范管理。确保设备和设施的配置、维护和使用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2) 加强对检测人员的监督,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内部质量考核,考核形式采用:人员比对、重复性检测、仪器比对、方法比对、留样复测等。根据新静安站人员及岗位要求组织好年度上岗证考核工作。积极参加实验室间比对及能力验证活动。
(3) 质量管理室定期对全站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分析实验室、现场检测及各领域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并进行***验证。
(4) 在建立、实施和保持管理体系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工作,以便验证其运作是否符合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保证管理体系的自我完善和持续改进。
(5) 继续做好信访监测工作。开展污染纠纷投诉监测,做好市民来信、来访、来电投诉涉及的环境监测工作,公正、规范地进行监测,切实履行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的职能。
(6) 规范数据报送与报告编写工作。严格按照数据报送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各类监测数据和报表,保证报送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充分利用所掌握的各类环境监测数据,结合环保工作重点编写区域环境状况报告和各类专题报告,使环境质量分析成为开展针对性治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2
2017年监测工作实施计划
一、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1.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1 监测点位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市控点4个(其中国控点1个,根据环保部事权上收要求已由国家直管),降水监测点2个,降尘监测点22个(其中区域环境降尘测点14个、内环线道路降尘测点4个、放射道路降尘测点2个,中环道路降尘测点2个),总悬浮颗粒物2个(其中市控点1个,包含铅),可燃物、硫酸盐化速率和氟化物监测点各2个。
1.2 监测方法和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和点位见附表1。
监测方法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15432-1995)、《环境空气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2***-1994)、《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GB/T15265-1994)、《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481-2009)、《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标准方法。
(1)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必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氮、一氧化氮、颗粒物PM10、颗粒物PM2.5、臭氧、一氧化碳、五项气象参数,共计13项。
(2)总悬浮颗粒物监测点:必测总悬浮颗粒物,1个市控点同时测定铅,共计2项。
(3)降尘监测点:必测降尘量,2个测点增测可燃物、硫酸盐化速率和氟化物,共计4项。
(4)降水测点:2个测点逢雨必测pH值、电导率和降水量3项。每月第一场降水分析硫酸根、硝酸根、铵、钙、镁、钠、钾、氯和氟等9项离子。凡第一场降水量不足以进行全分析的,顺延至下一场降水。上报市环境监测中心的降水监测数据应进行阴阳离子平衡检验。
1.3 监测周期和频率
(1)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应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和《上海市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站建设和运行若干技术规定》(试行)执行,每小时采集1次值达到75%以上时,该小时的监测结果有效,每日不少于20个有效小时平均值,臭氧每8小时不少于6个有效小时平均值,每月不少于27个有效日平均值(2月份不少于25个),每年不少于324个有效日平均值。
(2)其他参数采样监测点及降水测点:按要求保证监测周期和监测频率,详见附表2。
(3)降尘测点:每月监测1次,收放样时间见附表3。
1.4 质保/质控工作
(1)自动监测
结合国家及本市有关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开展和抓好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市控子站的质保/质控工作,完善运行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质控工作的监督检查,上、下半年各实施1次气态污染物分析仪多点线性校准、PM10、PM2.5监测仪主/辅流量检查或校准和NO-NO2-NOX分析仪NO2转换炉的转换效率测试工作的记录等。
每年一次对自动站臭氧监测仪开展标准溯源,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传递一台,其余由本站自行完成,传递标定记录需上报至市环境监测中心。
加强技术培训,参加工作和技术交流与培训会议及比对活动。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运行如有持续数据异常等非正常情况或突发情况,应请求市环境监测中心指导进行排疑解难。
制定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条例。
协助道路扬尘监测点位选址,负责建筑施工领域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审核等相关工作。
(2)手工监测
加强对手工监测监测点位和采样操作规范性的检查以及监测数据合理性的审核工作。对于异常数据,将通过现场检查、实际样品比对分析等各种有效的质保措施对监测结果进行核实和数据异常的原因分析。
(3)降尘监测
设置降尘质控点位6个,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统一开展平行监测和管理。监测站按监测方案对本区内降尘点位进行自行监测。
1.5 监测数据处理及上报要求
(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上报继续实行有线传输和报表上报双轨制。有线传输的数据要确保输入数据的准确性,并按照市环境监测中心规定的输入程序和要求进行输入。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监测数据和报表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综合管理部(三年行动计划降尘的上报时间提前为当月最后一天)。
(2)根据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规定,室质量监督员、质量管理室要按照数据处理要求,加强对原始数据的审核,发现可疑监测数据和结果,及时查找原因,并在上报数据时予以说明;对于暂时无法查明原因的偏离数据,应请求市环境监测中心技术协助,共同解决。
(3)在各项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过程中,如遇样品浓度低于仪器检出限时,样品仍计入有效样本数,同时该监测数据以1/2最低检出限的数值上报;如遇样品浓度出现反常高值或低值时,不得轻易地当作异常值舍去,分析人员及数据审核人员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在上报的报表中对该数据加以注明。
(4)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测得的有效样品数应按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要求,不得少于规定样品数的90%,否则该测点监测数据不得参与年、月均值统计运算,仅作参考值。
(5)在统计监测数据超标率时,应统一执行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浓度限值。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监测分析方法确定均应按GB3095-2012中规定的要求执行。
(6)为加强监测质量管理,要求将所采集TSP样品,经称重及分析铅后的剩余滤膜按规范要求妥善保存。每季度第1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监测中心质量管理部送上一季度全部剩余滤膜样品及其相应的采样记录单。
(7)明确填表人、校对人、审核人的职责,加强数据质量的审核,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存档。上报报表应加盖公章。
(8)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将参加监测中心的考核评比,并予以公布。
1.6 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及处理
(1)严格按照《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数据审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加强对本辖区内的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及时将数据异常状况通报市环境监测中心数据审核人员。
(2)站内部数据审核和处理流程应依据《2017年空气自动站工作计划》要求执行。
(3)对气体污染物分析仪进行多点线性校准,对颗粒物分析仪进行流量校准。
1.7 空气质量日报和信息发布
根据国家环保部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开展空气质量日报工作。空气质量日报以空气质量指数(AQI)形式,通过网站定时发布静安区空气质量信息。AQI由4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的实测数据,通过相关规范计算得到,评价因子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颗粒物PM10、颗粒物PM2.5、臭氧和一氧化碳,共计6项。
监测数据统一纳入上海市环境质量数据库,市环境监测中心定期将本区的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我站。
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地表水水质监测方法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
2.1 监测断面
2017年,监测断面共计10个。三年行动计划水环境质量评估监测断面(市管河道)3个,区控监测断面4个(市管河道3个、区管河道1个);10个断面中,属于《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区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断面的有6个,属于市环保局网站信息公开断面的有1个,属于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监测断面的有5个,见附表4。
2.2 监测项目
地表水水质常规监测项目共25个(《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24个项目加电导率),其中重点监测项目12个,包括:电导率、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挥发酚、石油类、总磷和总氮。一般监测项目13个,包括:氟化物、硒、氰化物、砷、汞、铜、六价铬、镉、铅、锌、硫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和粪大肠菌群。
全部断面7月份进行25项全项目监测,其余月份进行12个重点项目监测。
2.3 监测频率
全部断面每月监测1次,每个采样日分别在低平、高平采集2个样品,受闸门控制,但不受潮汐影响的河流每次监测采集2个样品,采样间隔不小于2小时。
采样时间见附表5。
2.4 质量保证
(1)潮汐河道要严格依照不同潮况采样,不得任意缩短采集间隔;平行样品采集要严格按规范进行。
(2)如遇大雨或暴雨造成初期雨水影响河道水质的情况,采样时间适当延后,原则上全市基本实现采样同步。采样时记录当天和前3天的天气状况。如遇现场溶解氧数据异常,需对仪器进行校正后重新测量或用同等仪器进行现场比对,并做好现场水质及周边环境情况记录。
(3)制定全年地表水监测质控计划,在实验室自控基础上采取密码平行、密码加标等必要的他控措施。
(4)分析人员上报数据时应同时上报质控数据,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室要加强对质控数据的审查。
2.5 监测数据处理及上报要求
(1)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上报继续实行有线传输和报表上报双轨制。有线传输的数据要确保输入数据的准确性,并按照市环境监测中心规定的输入程序和要求进行输入。监测数据和报表必须自采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综合管理部,最迟不得超过每月18日。
(2)每月15日前上报市考断面纸质数据报表(加盖公章)和数据电子表格至监测中心水和生态监测室。
(3)根据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规定,按照数据处理要求,室质量监督员、质量管理室要加强原始数据的审核,发现可疑监测数据和结果,及时查找原因,并在上报数据时予以说明;对于暂时无法查明原因的偏离数据,应请求市环境监测中心技术协助,共同解决。如果非监测原因导致的数据大幅度波动或超标,应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协调溯源,查找导致数据波动的原因。每月25日前,根据站质量管理要求,对异常数据进行复核并反馈。
(4)明确填表人、校对人、审核人的职责,加强数据质量的审核,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存档。上报报表应加盖公章。
(5)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将参加监测中心的考核评比,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规范的报表,由市环境监测中心退回后,应重新填写后及时再行上报。
(6)及时上报各类环境监测数据,不断提高监测工作质量,接受市环境监测中心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和监督。
3. 声环境质量监测
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以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为主,监测依据是《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0-2012)。同时,加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禁鸣效果的监测力度。
做好2017年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与复验工作。
声环境质量监测项目和点位见附表6,周期和频率见附表7,机动车鸣号率监测时间见附表8。
3.1区域环境噪声监测
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位10个。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时段白天为8:30 至17:30,其中11:30 至12:30 停止监测;夜间为22:00 至凌晨6:00。
3.2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15个,机动车/非机动车禁鸣效果监测点10个。道路交通噪声以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禁鸣效果监测时段白天为8:30至17:30,其中11:30 至12:30停止监测;夜间为22:00至凌晨6:00。
3.3功能区噪声监测
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5个。功能区噪声监测为24小时昼夜不间断监测,对于在连续监测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可预计的突发性影响,应在备注中加以情况说明。功能区噪声监测要求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前完成。
3.4 质量保证工作
(1)2017年的声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要在原有基础上有新的提高,要严格按照规范和工作计划规定的时间和点位进行有效监测。质量管理室要深入现场进行监督指导。
(2)必须严格按照各项噪声监测的技术规范进行监测,各监测点位不得随意挪动,如确需变动,须报市环境监测中心批准。
3.5 监测数据处理及上报要求
(1)声环境监测数据上报实行有线传输和报表上报双轨制。有线传输的数据要确保输入数据的准确性,并按照市环境监测中心规定的输入程序进行输入。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数据和报表(含电子版本)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综合管理部。功能区噪声监测在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前完成。第四季度第二个月25日前报送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和功能区噪声数据。
(2)根据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规定,按照数据处理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的原始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发现可疑监测数据和结果,及时查找原因,并在上报数据时予以说明;对于暂时无法查明原因的偏离数据,应请求市环境监测中心技术协助,共同解决。
(3)明确填表人、校对人、审核人的职责,加强数据质量的审核,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存档。上报报表应加盖公章。
(4)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将参加监测中心的内部考核评比,并予以公布。
(5)主要交通干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禁鸣效果监测数据上报市环境监测中心汇总。
二、污染源监测
1. 监管企业监督性监测
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日常监督性监测,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合法性,及时更新区环境管理信息平台中有关单位现场监测情况。
积极配合区环境监察支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准确、及时的提供监测数据。认真完成区环保局、市监测中心下达的各项任务。
监管企业名单见附表9《2017年度污染物排放监测名录》。
1.1特殊环境监管对象
根据区环保局《上海市静安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监管工作计划》的工作要求,对3家特殊环境监管对象分别制定监测方案,明确排放口和监测因子,由局污管科牵头组织,每年二次,以“三监联动”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日常监测,上海雷迪埃电子有限公司每半年增加一次夜间抽查。超标排放企业,根据整改要求及时安排监测。
1.2重点环境监管对象
根据区环保局《上海市静安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监管工作计划》的工作要求,配合区环境监察支队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日常监测。超标排放企业,根据整改要求及时安排监测。
1.3一般环境监管对象
根据区环保局《上海市静安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监管工作计划》的工作要求,配合区环境监察支队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日常监督监测。超标排放企业,根据整改要求及时安排监测。
1.4污水二级处理设施单位
根据区环保局《上海市静安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监管工作计划》的工作要求,配合区环境监察支队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有二级生化处理设施的监管单位开展日常监督监测。监测因子为总磷、总氮、CODcr、氨氮。
具体监测安排见附表9(二、三)。
1.5燃油、燃气锅炉监管单位
配合区环境监察支队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日常监督监测。4t/h及以上燃油、燃气锅炉全年监测不少于一次;4t/h以下燃油、燃气锅炉按区环保局《上海市静安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监管工作计划》,配合区环境监察支队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日常监督监测,并积极配合区环境监察支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具体监测安排见附表9(一)及附表10。
2. 机动车尾气监测
2.1 机动车路检
(1)全年路检机动车不少于5000辆次(包括目测),开展工作不少于8个工作日。
(2)4月17日至4月21日、4月24日至4月28日在昌平路胶州路点位,在交警支队配合下,采用遥感监测与双怠速等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机动车路检工作。
(3)协调好交警警力配合,确认交警环保专用的行驶证暂扣凭证配备情况,便于路检现场执法。
(4)本站独立开展路检工作,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提前安排人员到市环境监测中心借用遥感监测设备,完成后及时归还,并保障设备安全无损。
(5)工作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电子版数据报送至市环境监测中心机动车污染监测室,报送邮箱:tanhua@semc.gov.cn。
2.2用车大户机动车抽检
(1)每月15日之前开展公交车、超市班车冒黑烟检测工作;点位自行选择,公交车目测点位见附表11;每月目测公交车不少于100辆次。
(2)每月至少检查1个超市门店的班车,全年完成对本区所有超市门店的检查,有免费班车的超市名单见附表12。
(3)工作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电子版数据报送至市环境监测中心机动车污染监测室,报送邮箱:tanhua@semc.gov.cn。
2.3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测
根据市环保局颁布的地方标准,按要求开展本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测的能力建设工作。
3. 加油站系统油气污染监测
3.1 加油站监督性监测
(1)对本辖区内的加油站进行部分抽测,促使其稳定达标运行,对本区内的加油站按20%的比例进行至少1次抽检。按照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的任务部署,依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中的规范要求,重点针对8家加油站的油气回收系统中汽油加油***气液比指标、三级回收处理装置(非甲烷总烃)进行监督性抽测,抽测完成后出具监测报告。
(2)对加油站进行检测时务必在“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监测现场工况记录单”上记录加油站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3)抽测报告于2017年12月15日前报送到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机动车污染监测室。
3.2 加油站复测
对本辖区内有超标现象的加油站经整改后安排复测。
4. 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工作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本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督抽测工作。配合管理部门,做好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前后的环境质量评估监测工作。
5. 辐射监测工作
继续提高辐射监测水平,根据区环保局《2017年静安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的工作要求,对我区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对象须覆盖辖区内Ⅲ类射线装置、Ⅳ、Ⅴ类放射源的应用类型,监测企业总数不少于6家。
对辖区内已有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开展10次监督性监测,上半年至少完成5个,在2017年6月25日前提交上半年度的监测报告,2017年12月25日前提交下半年度的监测报告。
参加第四季度市局组织开展的区辐射监测大比武工作。
6. 纠纷监测工作
对信访纠纷监测,按局有关部门下达的监测通知要求尽早安排监测,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有关部门。
三、 应急监测工作
加强应急监测硬件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监测人员仪器应用开发能力的培训,充分发挥应急装备在实战中的作用。针对应急监测的随机性、突发性的特点,合理配置应急监测人员,做好应急监测仪器、人员防护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切实抓好应急队伍建设,增强技术储备。在现有二级应急联动运行模式下,不断完善市区二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规范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程序,将应急监测工作纳入日常监测管理范畴,确保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能快速响应,快速对污染状况进行定性、定量。
应急监测工作依照本站《应急监测手册(2017年)》开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