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街道第一市场片区消防专项整治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一、工程概况
龙岗街道第一市场片区消防专项整治工程经深龙发改〔2009〕791号文批准列为政府投资项目,其计划总投资为562万元。项目建设单位为龙岗街道办。
在建设过程中,龙岗街道办将项目分为消防整治工程及电力管线整治工程两部分实施。其中消防整治工程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经采用抽签定标法,确定施工单位为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合同价为1 ***0 845.51元;电力管线整治工程由龙岗街道办至函广东电网公司深圳龙岗供电局(龙街函〔2009〕244号),最终由广东电网公司深圳龙岗供电局通过内部邀请招标形式,确定施工单位为深圳市龙供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价为2 410 000元。
工程于2009年8月10日开工,2009年9月5日完工,为了迎接相关消防检查,工程于2009年9月6日通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初步验收后,移交给建设单位投入使用。工程于2010年1月8日通过相关单位的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该工程结算经建设单位及深圳市建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送审总造价为4 937 112.43元,经审计,审定总造价 4 529 301.06元,核减金额407 811.37元,核减率为8.26%(详见附表)。
三、财务收入审计情况
截至审计日,龙岗街道办共收到区财政局拨入该项目工程款3 720 000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存在电力管线整治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问题,工程资料基本齐全;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建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407 811.37元。核减主要原因是:1.多计工程量及部分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调整,核减353 338.97元;2.招标代理费、监理费及施工图审查费计取基数有误,核减 54 472.40元。
(二)多付工程款24 977.84元。其中:1.多付消防专项整治工程招标代理费6 113.08元。至审计日止,龙岗街道办共向深圳市广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支付招标代理费16 253元,对比审定价10 139.92元,多付6 113.08元。2.多付消防专项整治工程施工图审查费10 910元。至审计日止,龙岗街道办共向深圳市大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施工图审查费20 000元,对比审定价9 090元,多付10 910元。3.多付电力管线整治工程监理费7 954.76元。至审计日止,龙岗街道办共向深圳市威彦达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电力管线整治工程监理费86 760元,对比审定价78 805.24元,多付7 954.76元。
(三)电力管线整治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电力管线整治工程由广东电网公司深圳龙岗供电局通过内部邀请招标形式,确定施工单位为深圳市龙供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价为2 410 000元,这与《深圳市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余工程可以邀请招标的相关规定不符。
(四)结算价超中标合同价较多。该项目消防专项整治工程中标合同价为1 ***0 845.51元,结算审定价为1 883 618.88元,超中标合同价242 773.37元,超幅为14.80%,其主要原因为前期设计深度不够,原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功能使用要求,导致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较多。
(五)工程竣工决算没有及时送审。该工程于2010年1月8日经相关单位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2011年8月才报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不符合《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区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相关规定。
六、审计建议及处理意见
(一)对于多计工程造价407 811.37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该工程结算中多计的工程款407 811.37元应予以调减,工程造价以审定总造价4 529 301.06元进行结算。
(二)对于多付工程款24 977.84元的问题。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收缴的规定,多付给深圳市广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招标代理费6 113.08元、深圳市大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图审查费10 910元、深圳市威彦达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 7 954.76元,龙岗街道办应及时予以收回。
(三)电力管线整治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规定,该问题移送区住房和建设局处理。
(四)对于结算价超中标合同价较多的问题。在今后的项目管理中,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五)对于工程竣工决算没有及时送审的问题。在今后的建设项目管理中,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的相关规定,在项目竣工完成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避免类似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