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镇):
为规范家庭农场发展,推进家庭农场培育,促进高质量发展,实现省、市、区“三级联创”,确定在全区开展2023年度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以下简称“区级示范场”)认定工作。按照《莱芜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认定办法》(莱芜区农字〔2023〕13号)有关要求,请各街道(镇)抓紧组织部署,严格核查把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原则
请各街道(镇)严格按照《莱芜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择优推荐。已认定为区级示范场单位不再重复申报。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设限。
二、认定程序
(一)主体申报。申报单位可自行申报表电子样版进行填报(只接受按照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申报表格式填报的材料),申报单位须按照认定办法要求向注册登记所在地街道(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镇街审核上报。街道(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初步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及准确性,组织人员现场勘查,推荐上报区级示范场候选。
(三)区级复核。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征求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意见,对各街道(镇)推荐上报的区级示范场候选单位进行评审认定。
(四)公示。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内若无异议,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认定名单。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区级示范场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区家庭农场健康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街道(镇)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推荐质量。
(二)信息真实。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确保信息真实。对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依照认定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
(三)严格筛选推荐。各街道(镇)要认真组织辖区内区级示范场推荐工作,严格按照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筛选推荐,认真审核把关。
(四)报送要求。各街道(镇)请于4月16日前,将街道(镇)正式推荐文件、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申报汇总表(***1)、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申报表(***2)(注:三份材料均须加盖所在镇街政府公章报送,申报表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单位区级示范场申报材料扫描件发送至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管办公务邮,本年度认定工作不再接受纸质版材料,且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朱润邦 联系电话:76110721
邮箱:lwnyncjjgb@jn.shandong.cn
***1: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申报汇总表.docx
***2: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申报表.docx
济南市莱芜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6日
编辑:刘丽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