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桂林市告知承诺制事项证明目录的公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司通〔2020〕156号)精神,我市在各级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告知承诺制事项证明目录》公示如下。
桂林市司法局
2021年1月28日
桂林市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不能实施原因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备案项目信息证明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投资境内项目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 法规 | 市发展改革委 | 企业法人 | √ | 公共服务事项 | - | |||
2 | 备案项目信息证明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 法规 | 市发展改革委 | 企业法人 | √ | 公共服务事项 | - | |||
3 | 1、有效的身份证件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3、初中以上的学历证明 | 保安员资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第1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19、20、21、22、23条。 | 法规、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公安机关 | 本人提供、教育部门、医院 | √ | 行政许可 | ||||
4 |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学历证明材料 3、申请人体检表 4、工作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四险)的证明材料 | 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 53—2015)。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公安机关 | 本人提供、教育部门、医院、本人工作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5 | 同意接收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来情况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 地方性法规 | 司法行政机关 | √ | √ | √ | 行政给付 | |||
6 | 同意接收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桂司通[2020]163号)行政给付类 以下人员不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可直接获得法律援助:(五)领取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职工;(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七)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八)接受政府临时救济人员;(九)申请人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人员;(十)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司法行政机关 | √ | √ | √ | 行政给付 | |||
7 | 同意接收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十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十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十三)军队中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十四)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十五)见义勇为人员;(十六)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家属;(十七)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司法行政机关 | √ | √ | √ | 行政给付 | |||
8 | 依靠工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的证明 |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 部门 规章 | 政府部门 | 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政策部门 | √ | 行政给付 | ||||
9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核定应停止发放养老金年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号)第一条 第二款:申领此待遇时必须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法定继承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参保人死亡证明书、法定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和相关参保证件资料。 | 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公安部门、医疗卫生机构 | √ | 行政给付 | ||||
10 |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原因导致矿业权过期证明 | 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6号)第六条 (十四)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申请人,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原因导致过期除外)向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及相关***。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 | √ | √ | √ | 行政确认 | ||
11 | 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证明 |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 |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原工作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12 | 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 |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人社行政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13 | 营业执照 |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 |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行政审批机关 | √ | 行政许可 | ||||
14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出版物零售经营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桂林市行政审批局、城区市场监管局 | √ | 行政许可 | ||||
15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 法规 | 市行政审批局 | 桂林市行政审批局、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 √ | 行政许可 | ||||
16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电影放映经营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规定,该项调整为后置审批。 | 法规 | 市行政审批局 | 桂林市行政审批局、城区市场监管局 | √ | √ | 行政许可 | |||
17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 法规 | 市行政审批局 | 公安机关 | √ | √ | |||||
18 | 放映员资格证复印件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 法规 | 市行政审批局 |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 √ | √ | |||||
19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20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21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多机构备案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22 |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聘用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医疗卫生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23 | 拟招聘专业人员、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 | 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 法规 | 市行政审批局 | 公安机关、相关培训机构 | √ | √ | 行政许可 | |||
24 | 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说明(学历、职称)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 | √ | √ | √ | 行政许可 | ||
25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材料(工商营业执照)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变更)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 √ | √ | 行政许可 | |||
26 | 已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变更)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 √ | √ | √ | 行政许可 | ||
27 | 《林业植物检疫报检单》 | 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 一、《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 | 法规、部门规章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承运企业提供 | √ | 行政许可 | ||||
28 | 对***的真伪进行鉴别 | 鉴别***真伪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真伪的便捷渠道。 | 部门规章 | 税务行政机关 | 提出申请的用票单位和个人 | √ | 行政确认 | ||||
29 | 对退税商店的确认 | 退税商店确认 |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省税务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系统升级版;(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 部门规章 | 税务行政机关 | 符合条件提出申请纳税人 | √ | 行政确认 | ||||
30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 |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部门规章 | 气象主管机构 | 防雷产品生产厂家,防雷产品安装单位 | √ | √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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