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市中区宏朋食品店设立登记的听证告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撤销市中区宏朋食品店
设立登记的听证告知书
济市中行审撤听告字 [2023]041号
市中区宏朋食品店及其利害关系人:
2022年12月7日,我局收到济南市市中区舜玉小区南区18号楼相关利害关系人投诉:“济南市市中区舜玉南区18号楼7单元101号办理营业执照时未经过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住改商就开始经营,申请撤销该食品店营业执照。”投诉人同时提供了房产证和不同意住宅改商用的情况说明。
接投诉后,我局通过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平台系统查询到,注册在济南市市中区舜玉南区18号楼7单元101的是市中区宏朋食品店,经营者余冠明。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证明市中区宏朋食品店在济南市市中区舜玉南区18号楼7单元101从事经营活动。
通过查阅原始登记档案材料,余冠明在申请设立市中区宏朋食品店登记时填写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作出“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就本住所(经营场所)涉及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已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承诺并签字确认。
经查明,余冠明在申请办理市中区宏朋食品店设立登记时未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经有利害关系业主投诉,我局确认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我局做出拟撤销市中区宏朋食品店设立登记的决定。
根据《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规定,市中区宏朋食品店的经营者及利害关系人有提出听证的权利。我局通过EMS专递向余冠明下达听证告知书,并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20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吴忠军、王晓君
联系电话:0531-82078968、81751931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