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花岭区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
为贯彻落实《太原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深化体教融合,进一步完善我区课外体育培训监管,促进体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参照国家体育总局《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太原市体育局《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杏花岭区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课外体育培训是指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面向718岁儿童青少年开展的课外体育指导、培养和训练活动。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包括: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学校体育社团等。
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培训行为,参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二条 课外体育培训应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防止外来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不得违反宪法 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
第三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为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锤炼意志、健全人格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组织课外体育培训活动应考虑不同体育项目特点,遵循不同年龄段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
第五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有多个分支机构和培训场所的,每个分支机构和场所均应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不得在登记场所之外开展课外体育培训活动。
第二章 场地设施要求
第六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开展课外体育培训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培训场地和其他必备场地)和设施。
第七条 体育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培训场所和设施应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场所要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开展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培训项目,培训主体应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配备基本医疗用品。
第八条 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 以租用场所开展课外体育培训的主体应与场所产权所有人或者其受托人依法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者委托、承包协议。
第十条 开展课外体育培训应当避开可能危及儿童青少年人身安全的场所,培训场所50米范围内不得有建筑安装施工工地,培训场所环境噪音不得高于50分贝,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建筑物楼顶、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存在噪音危害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隔音降噪。
第十一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开展课外体育培训,***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在完成教学计划后,应因地制宜将体育场地设施向儿童青少年开放,可组织学校体育社团或遴选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等为学生提供课外体育培训服务。
第十三条 使用室内场地的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定期对场地进行清洁消毒、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三章 课程要求
第十四条 课外体育培训的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
第十五条 课外体育培训的课程设置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以提高青少年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为落脚点,实施素质教育,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
第十六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与自身办学规模相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充分调动体育教师、专兼职教练员的主观能动性,自主开发具有本校特色的课外体育培训内容,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可通过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入校外专业人员补充师资力量,同时要坚持参与体育培训自愿原则,坚决杜绝诱导或强制学生参与国家规定教学计划外体育培训的现象。
第四章 从业人员要求
第十八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
(一)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
(四)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六)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第十九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体育、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
(三)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为人师表,仁爱敬业,关心爱护青少年。
第二十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保证上述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一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在培训场所及平台显著位置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颁发机构、查询核对途径、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其他服务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设置一定的学历、身体素质等准入条件,并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
第二十三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定期组织教练员参加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等。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
第五章 内部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行政管理、培训业务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账户管理、收退费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规范运行。课外体育培训的举办者要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犯罪记录,未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与参加培训的学员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培训合同,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避免退费难现象发生。
第二十七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实事求是发布招生信息,认真履行服务承诺,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杜绝培训内容和质量名不符实、超负荷组织培训等现象发生。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培训对象接受培训。
第二十八条 禁止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向参加体育培训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和香烟、电子烟等产品。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参加培训人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
第二十九条 体育教师、教练员承担课余训练、课外体育活动、指导参赛等非取酬工作内容,应计入工作量,在绩效工资中实施分配。
第六章 安全要求
第三十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与救护制度,设备设施维护制度、卫生防疫管理等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一条 课外体育培训场所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程序(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三十二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采集到的数据应至少保存3个月。
第三十三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课外体育培训场所应实行健康码绿码和体温正常准入制度,公共用品、器材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常态化清洁、消毒,保证消毒效果。发生疫情时,应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开展各项处置措施。
第三十五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第三十六条 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为参加高危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杏花岭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