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价监部门发布提醒告诫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为确保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向全市各行业经营者及行业组织发出提醒告诫。
告诫内容包括全市各行业经营者及行业组织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反垄断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合法行使价格权利,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坚决杜绝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为维护节日期间价格秩序做贡献。
各行业经营者要依法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并使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服务价目表和公示板(牌),并如实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政策依据等内容。价签、价目表、公示板(牌)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提醒经营者要注意,商贸流通企业应诚信经营,自觉杜绝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餐饮业、旅店业经营者应当自觉维护正常的行业价格秩序,不得采取模糊标价、虚假标价以及两套菜谱、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形式欺骗消费者,严禁借机涨价、搭车涨价。副食品生产供应企业要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恪守合理利润底线,严禁以次充好、串通涨价、借机涨价及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操控市场价格取牟暴利。各旅游景区(点)要严格按照省、市物价局统一规定的景区(点)收费公示格式、内容进行价格公示。严禁擅自提高价格、捆绑收费、搭车收费。各旅行社要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招揽游客,不得以“零负团费”、“特价”等虚构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宣传,招揽游客;不得擅自缩短旅游时间、遗漏旅游景区、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消费者在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各客运公司、汽车站、火车站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涨价、票面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搭售或强制收取保险费。各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调整机动车保管收费标准,未办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许可的不得收费,不得利用虚假标价、多计停车时间、收费不给票据等行为超标准收费或变相收费。行业组织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互相串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各行业经营者及行业组织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物价部门即日起将对各行业进行重点检查和不定期的市场巡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或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据价格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信息来源:盘锦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