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民政系统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370****711001 | 《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现役军人服役部队 | 到各县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 | |
2 | 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相关血亲关系声明或证明 |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结婚登记370****711002 |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令第387号发布)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令第387号发布)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令第387号发布)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公证机构、台湾公证机构、外国人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外国人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 | 到市级民政部门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 | 办理涉华侨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涉外国人结婚登记,提供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3 | 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 收养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到各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 继子女收养登记,在无法提供有效结婚证件、无法进行信息核查或信息核查失败时提交结婚证明。 |
4 |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 收养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到各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 |
5 |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体检报告) | 1.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 三、严格规范送养材料 (四)涉外送养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体检报告。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到各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 涉外送养儿童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体检报告在有关情况通过《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不能体现时提交。 |
6 | 生育情况或 无子女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 卫生健康部门 | 到各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同时提交生育情况证明和无子女证明。 |
7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十九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公安机关 | 到各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 |
8 | 委托书 | 1.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令第709号修改)第四条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八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国内公证机构、外国人所在国公证或认证机构 | 到各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的委托书需经证明或公证,涉外收养登记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认证。 |
9 | 收养人状况证明材料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370****711004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令第709号修改)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第三条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第四条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第五条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本人有效的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第六条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本人有效的通行证、身份证;(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第七条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华侨: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公证人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澳门地区有权机构 台湾居民:台湾地区公证机构 | 到市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外收养登记。 | 出具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10 | 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 | 1.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簿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四)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 到各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 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宣告死亡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
11 | 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监护权证明) | 1.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簿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 有关单位、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法院 | 到各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 |
12 |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证明 | 1.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簿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由生父母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其他有权机关出具 | 到各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 |
13 | 协议书 | 1.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特需儿童涉外送养材料制作指引》(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2018年5月编印)第一部分 涉外送养儿童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四、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6.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 六、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6.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 | 卫生健康部门 | 到各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 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14 | 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证明 | 1.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簿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离婚的)为送养人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 到各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 |
15 | 亲属关系证明 | 1.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特需儿童涉外送养材料制作指引》(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2018年5月编印)第一部分 涉外送养儿童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六、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5.送养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 公安机关、公证机构 | 到各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 用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等无法替代时提交。 |
22 | 残疾证明 | 1.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711003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五条 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到各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 无法提供有效残疾证时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