厕所吃香的背后
许多人不会想到,在大连市寸土寸金的商业区,经营一个流动公厕的年利润,大约在10万元以上,相当于一个小型盈利企业。因为厕所“吃香”赚钱,大连市金州金水清洁设备
厂(以下简称金水设备厂)经营城市流动公厕,在大连引起了一场不小的“厕所风波”。
拆除流动公厕起风波
2000年1月,大连市城建局以擅自占道、没有办理占道许可证等为由,下达《违章通知书》,限定金水设备厂在3日内将其所经营的城市流动公厕拆除。3天后,大连市城建
局用吊车将金水设备厂经营了两年多的15个流动公厕强行拆除并没收,同时,在同一位置换上了另一公司经营的流动公厕,金水设备厂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金水设备厂对大连市城建局的做法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然而却在一审、二审中先后败诉。
“厕所风波”不能平息的背后,到底是依法管理“非法占道”,还是滥用行政权力搞行政垄断?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设立流动公厕有协议、经批准
生产城市流动公厕的金水设备厂,于1997年11月和大连市城建局下属的大连市环卫处城肥处理场签订了一份《流动公厕管理协议》,其中规定:甲方环卫处城肥处理场负责
办理市内繁华地区流动公厕设置地点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手续;检查流动公厕管理、服务、收费情况。乙方金水设备厂无条件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每个公厕每年上交环卫处管理费
2000元;承包期暂定5年。
金水设备厂根据协议和大连市城建局城管处现场办公的意见,先后在大连市环卫处指定的繁华地段设置了15个流动公厕。环卫处还专门为其办理了提高城市流动公厕收费的批
文。
法院的判决与疑点
2000年6月,金水设备厂正式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大连市城建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执行程序也违法,要求撤销被告拆除原告所有流动公
厕的行政行为,返还原告所有的流动公厕。2000年8月,西岗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做出一审行政判决,“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被告依法对原告违章占道的公厕做出的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程序。”金水设备厂一审败诉后,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大
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人对这起行政判决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至少,在法院的判决和大连市城建局的行政行为中,有几个重要疑点:第一,原告金水设备厂起诉大连市城建局
违法行政行为中,提到被拆除15个流动公厕,但是判决只涉及其中的4个,其余11个不知什么原因,两级法院的审判均未予理睬。第二,大连市城建局在拆除金水设备厂15个流
动公厕的同时,立即在同一地点放置了城建局指定公司经营的流动公厕,这能说前者是“非法占道”吗?第三,大连市城建局为垄断流动公厕的经营,专门下发了《关于建筑工地、集
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使用冲水式公厕的通知》。这一由大连市城建局、建委、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联合发的“红头文件”,在结尾特别注明:“租用流动式水冲厕所由物业部门实行统一
管理。联系电话:2719398。联系人:王建军。”第四,大连市环卫处本来具有管理城市公厕的职能,但大连市城建局有关部门却认为它无权与企业签订经营公厕协议,称这是
“非法的”。堂堂的“红头文件”上怎么会注明租用流动公厕的联系电话?大连市城建局政策法规处有关人士表示,这是不正常的,这份文件没有经他们审定。
记者特约东北财经大学法律专家详细分析和研究了这一案例。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玉平等在研读了所有案卷之后认为,这起并不复杂的行政案件,暴露了行政机关和法院执
法不公。
“厕所风波”引发的思考
直到目前,金水设备厂要讨回的说法仍无结果。刘玉平认为,没收厕所实际上是行政没收,“厕所风波”引发的几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行政执法不仅要注重内容,更应注重程
序。合法的程序能防止行政许可暗箱操作。二是行政许可应采取书面形式,任何口头形式许可和事实许可都不可取。对流动公厕实行许可制度正确,但对设置条件应明示公告,有具体
标准。三是政府颁发许可证应引入竞争机制,按规范程序发给行政相对人。
大连市城建局则强调说,被拆除的15个厕所不完全属于金水设备厂,因而拆除厕所的行为更具合理性。但法律和城市管理专家认为,尽管有9个厕所的产权不属于金水设备厂,
但因此而不按程序规定剥夺企业经营和管理城市流动公厕的权力同样不合法。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再对诸如流动公厕这样的项目进行垄断经营。即使大连市环卫处
城肥处理场和金水设备厂无权签订流动公厕经营协议,即使他们没有共同办理好占道手续,这也不是企业的过错,行政机关有责任帮助企业经营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