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店开发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先建后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葛店开发区实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先建后验”试点的通知》,进一步深化我区投资审批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建设项目开工落地,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特制定葛店开发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先建后验”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葛店开发区辖区内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不包括企业投资的工业园区(公用类项目)。施工通知单由投资企业向葛店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环保局申请办理。
第三条 企业申请办理施工通知单,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签订项目协议书;
2、已取得用地预审意见书;
3、已取得规划设计审核意见书;
4、已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
5、施工图已审核合格。
第四条 企业申请办理施工通知单,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到区住房和建设环保局领取《葛店开发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先建后验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二)企业向区住房和建设环保局提交以下材料:
1、《葛店开发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先建后验申请表》一式5份(***1);
2、项目签约协议书;
3、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书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审核意见书;
4、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项目管理人员资格证明;
5、施工图审核合格意见书;
6、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2);
7、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的承诺书(***3、***4、***5***6)。
(三)区住房和建设环保局在收到企业报送的申请文件后,对达到条件的企业,审核通过后核发施工通知单,对于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自申请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企业取得施工通知单后应及时告知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施工通知单注明的有效期内组织施工,有效期为三个月,边建边完善相关手续。
第六条 区经发、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已核准开工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加强监管,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办理、完善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具备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第七条 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的监管,防范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 企业(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60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通知单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通知单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十条 施工通知单由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环保局制定格式,统一印制,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通知单无效。
第十一条 投资企业(建设单位)在办理土地、规划、施工有关手续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其办理相关许可的条件。企业对项目建设应具备的条件以书面形式承诺,并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落实相关事项,并达到审批条件。承诺书样式不作统一规定,各单位依据自己情况自行制定和填写。对在承诺期限内未达到承诺条件的,将记入“信用鄂州”诚信档案,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住房和建设环保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葛店开发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先建后验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