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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8月14日发表  

为规范我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粮食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和相关政策要求,制定了《荆州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现已向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区资规局、区农村农业局等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基本达成一致。区司法局对《荆州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进行了合法合规性审查,为充分获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荆州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粮食食品安全,结合我区实际,根据《湖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麦原粮。荆州区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监测、收购、储存、处置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坚持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粮食食品安全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处置监管和粮食资源最大利用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牵头建立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农发行荆州市分行营业部等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方式,对全区超标粮食的监测、收购、储存、处置、资金保障、舆情引导等负责;通过引导种粮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休耕轮作、修复污染耕地等方式,进行超标粮食源头治理。

统筹做好辖区内超标粮食的收购处置工作,解决收购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局牵头组织全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的实施,督促检查政策执行情况。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超标粮食处置亏损补助。农发行荆州市分行营业部负责根据相关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超标粮食收购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资金实施信贷监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超标粮食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通过调整种植结构、推广科学种植技术等手段,从源头上减少超标粮食的产生。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进行市场监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耕地污染的监测和治理。区公安局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超标粮食收购企业、超标粮食处置企业承担食品安全、饲料安全等企业主体责任。

第二章  监    测

第五条  加强粮食产后质量监测。发展和改革(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环节的监测。采取买断服务的形式,委托荆州市金欣粮油食品质量检测站加强对粮食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监测、检验。

发展和改革(粮食)局引导粮食收购企业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做好超标粮食收购检验把关,压实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负责相关环节的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若辖区内发现超标粮食,由发展和改革(粮食)局牵头组织分析评估,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及时报告区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收    购

第七条  区政府根据辖区内超标粮食污染类别、危害程度等,确定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具体实施方案,公开收购的执行时间、收购库点、质量标准、收购价格等。超标粮食拟收购数量和价格经区政府确认后,报市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备案。所确认的超标粮食收购数量和价格,作为农发行荆州市分行营业部发放调控贷款的依据。

第八条  超标粮食收购价格由区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局)及有关部门按照不出现农民“卖粮难”、保障农民合理收益和质价相宜的原则确定。根据超标粮食的分布情况委托辖区内一家或几家粮食企业作为超标粮食收购企业并承贷,承担超标粮食收购任务,尽力为售粮农民提供方便。

超标粮食委托收购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拥有与收购处置储存业务相适应的仓容、检验设备、人员等条件;

(三)在当地农发行开户,具备农发行贷款资格,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管,并执行农发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

(四)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

非委托收购企业自行收购超标粮食前,须经发展和改革局批准,获批后,在规定区域内严格按规定进行收购、储存、销售、处理,严禁流入口粮市场,由企业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和经济风险。

第九条  收购资金由农发行荆州市分行营业部按照信贷政策保证超标粮食收购所需资金(含收购价款和合理收购费用),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贷款前委托收购企业必须持有区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出具的超标粮食财政补贴文件,明确超标粮食贷款利息、保管费用、销售价差等各项补贴的补贴方式和资金来源,落实贷款风险责任。委托收购企业要确保超标粮食数量真实、质价相符、资金安全、储存安全,不得将超标粮食进行抵押质押、清偿偾务,在收购、储存、销售超标粮食过程中做到库贷挂钩,销售结束后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必须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宣传超标粮食收购政策,规范收购操作程序,在显著位置张贴质价公告,及时结算售粮款,不得压价收购,不得向农民“打白条”。要采取措施对售粮对象的超标粮食来源进行甄别。

第十一条  收购结束后,入库的超标粮食由区发展和改革(粮食)、财政等部门会同农发行荆州市分行营业部共同组织验收,(原粮质量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荆州市金欣粮油食品质量检测站进行检验)。验收结果及时逐级对口上报。

第十二条  收购的超标粮食实行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超标粮食委托收购企业应加强粮食储存安全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企业负责。

超标粮食委托收购企业必须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销售等信息,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三条  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定向处置。处置前严格质量检验,根据检验结果,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或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无以上使用价值的,进行无害化处置。重金属超标稻谷可参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处置。超标粮食处置在收购结束后1年内完成。超标粮食出库前,贷款企业必须向贷款行履行出库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超标粮食销售由区政府授权发展和改革(粮食)、财政等部门确定竞价销售方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时督促超标粮食委托收购企业提供有效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报告,在销售合同、***、出库凭证中注明用途,不得改变用途销售超标粮食。

第十五条  发展和改革(粮食)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与处置(购买)企业的有关经营资质、处理能力等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在区信用等级评价中的A类企业优先参与处置,C类企业不得参与处置。参与超标粮食处置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收购地发展改革(粮食)局出具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购买的粮食按规定进行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只限于生产自用,不改变用途,不转让倒卖,不在其他企业代储、代加工;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全程监管,保证处置后的上市产品符合有关标准、入市渠道符合有关要求;对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  发展和改革(粮食)局负责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环节的监管。处置企业在区区域范围内的,发展和改革(粮食)局将超标粮食处置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处置企业在区区域范围外的,发展和改革(粮食)局将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处置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监管处置企业按规定用途处置超标粮食,确保超标粮食处置“全程监管、无缝对接”。

第十七条  处置企业应在超标粮食入库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发展和改革(粮食)、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监管。处置企业对超标粮食处置后的产品,应按产品出库销售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在超标粮食全部处置完成后1周内,处置企业应将处置情况向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处置企业必须接照质量可追溯要求,建立超标粮食处置各环节的管理档案,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八条  超标粮食差亏损、利息、收购费等收购处置费用,由区政府负责,有关费用标准参照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相关规定执行。出现亏损的,从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列入预算统筹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要求并督促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履职,切实开展监督检查,杜绝以下行为:

(一)不按规定开展超标粮食监测;

(二)不及时报告情况;

(三)不严格审核购买企业的购买资格;

(四)不按规定对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

(五)不按规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或不按规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导致上下游监管链条断裂;

(六)其他未按规定执行的行为。

不实施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导致食品安全或农民“卖粮难”问题发生的情况,追究渎职单位和个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超标粮食委托收购企业、处置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处置或移动超标粮食;

(二)挤占、截留、挪用超标粮食贷款资金(含贷款利息)或销售货款;

(三)不按规定建立质量档案;

(四)擅自转让或改变超标粮食用途;

(五)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产品,导致其流入口粮或食品市场;

(六)销售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产品;

(七)拒不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全程监管;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超标粮食收购处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涉嫌职务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超标粮食委托收购企业、处置企业应严格按保密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在执行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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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15:10:17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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