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派出所不再出具14类证明
8月11日,记者从宜昌市公安局获悉,该局为认真落实公安部发布12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将于8月12日印发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做好《意见》的贯彻执行工作。据介绍,12部门《意见》明确派出所不再出具14类证明,对6类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分别以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等作为凭证。该《意见》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意见》规定,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这些证件完全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9类事项包括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公民民族成分、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5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不得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意见》明确了主管部门的核查责任。对于需要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是否正常死亡、未登记户口等6类中,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分别以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等作为凭证,证书缺失时由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或者由当事人依法办理公证,公安部门提供必要协助。《意见》明确了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主要包括9类情形: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拐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为做好《意见》的贯彻执行工作,12部门发出通知要求,今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从源头上减少开具证明的需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三峡日报记者龚昌俊、通讯员公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