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区园林局行政执法三张清单公示
洪山区园林局行政执法“三张清单”公示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1 | 对未按照批准的绿地率建设配套绿地的处罚 | 首次违法,且能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绿化工程建设、绿地养护管理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批准的绿地率建设配套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所缺的配套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绿化补偿费标准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2 | 对未按照规定在绿化现场设立告示牌的,未采取相应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措施的处罚 | 首次违法,且能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绿化工程建设、绿地养护管理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七)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绿化现场设立告示牌的,未采取相应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对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或者未履行养护责任的处罚 | 首次违法,且能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绿化工程建设、绿地养护管理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八)养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或者未履行养护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减轻处罚的措施 |
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首次违法,且能主动扑救、未造成林地林木损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5000元罚款。 |
2 | 对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的处罚 | 首次违法,且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并能主动补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千元罚款。 |
3 | 对违反绿化工程建设规定,主体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完成配套绿化工程的处罚 | 首次轻微违法,且能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绿化工程建设、绿地养护管理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主体工程竣工后未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完成配套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未完成的绿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 按照未完成的绿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从轻处罚的措施 | 备注 |
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首次违法造成林地林木轻微损失,能主动补植补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万元罚款。 | |
2 | 对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的处罚 | 首次违法,且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货值金额超过五千不足一万元,并能主动补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罚款。 | |
3 | 对违反绿化工程建设规定,主体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完成配套绿化工程的处罚 | 首次轻微违法,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限定期限内完全改正的。 |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绿化工程建设、绿地养护管理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主体工程竣工后未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完成配套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未完成的绿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 按照未完成的绿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 |
武汉市洪山区园林局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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