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经济开发区: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快推进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工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政府《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市政府《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要求,全面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工作规定
根据省、市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主要对象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和房屋拆除等工地,以及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处置,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房屋、市政、交通和水利建筑工地
1、施工现场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挡,实行封闭管理;其中在主次干道附近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余地区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市政工程施工区域与社会通道采用封闭警示围档隔离,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
2、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禁止采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3、施工现场主要通道、进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4、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及时对进出车辆进行清扫、冲洗,禁止带泥土上路;
5、施工现场设置垃圾、渣土集中堆放地,并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围档、遮盖、绿化措施。施工现场裸露地面,采取临时绿化、网膜覆盖等措施;
6、施工物料堆放规范,水泥、砂石、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篷盖密闭;
7、清运渣土时,施工企业选用具有渣土运输专业资格的建筑渣土运输企业,进出工地的渣土、垃圾、材料等运输车辆进行密闭,防止物料抛撒滴漏;
8、公路、市政工程现场路面开挖、路面切割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采用湿作法工艺;
9、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开挖后尽快完成土方回填。
(二)房屋拆除工地
1、拆除工地周边设置围挡,在主次干道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5米的围档,其余地区设置不低于1.8米的围档;
2、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防尘抑尘设备,采取持续加压喷淋措施,抑制扬尘产生;
3、采取爆破作业的,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防止扬尘扩散;
4、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
5、拆除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及时对进出车辆进行清扫、冲洗,禁止带泥土上路;
6、拆除工程完毕后不能在15日内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土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
(三)工程渣土运输和建筑垃圾处置
1、加强工程渣土运输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全面落实车辆营运证、准运证及通行证核发和建筑渣土处置许可制度;
2、强化日常整治和联合执法,密闭运输、车辆冲洗监管到位,无带泥上路、抛撒滴漏和偷倒乱倒等现象,无农用低速货车从事运输和无证运输行为;
3、建筑渣土处置场所设置合理,满足需要。
二、全程监管,确保建筑施工扬尘整治有序可控
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各镇(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推进施工扬尘全过程管理。
(一)加强事前控制
1、编制控尘方案。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必须组织编写施工扬尘控制实施方案,作为技术标评标的重要内容,制定现场裸露区域覆盖、扬尘控制宣教、进出车辆冲洗、材料堆放遮盖以及施工各阶段扬尘控制措施,确保将施工扬尘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强化源头管理。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建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施工扬尘控制条件审查工作,对达不到围挡材质高度要求、主干道硬化标准、冲洗设备配置要求的工地,一律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不予受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从源头上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整治。
3、健全组织网络。施工单位是施工扬尘控制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扬尘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工程项目经理部应设置“建筑施工现场防尘专控员”岗位,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确保项目部扬尘控制“有人抓、有人查、有人落实”。施工单位建立扬尘控制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施工作业前进行岗前教育和技术交底,不断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二)优化事中控制
1、推行先进工艺。加强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减少现场施工作业。宝应县主城区的市政工程项目,逐步禁止现场拌制灰土等材料。
2、落实整治经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工程预算,施工扬尘控制目标纳入承发包合同,建设单位足额、及时拨付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扬尘污染防治费,施工企业完善各项防治措施并落到实处,建立扬尘整治工作“建设单位依法投入、施工单位足额投入、监管部门监督投入”的良好机制。
3、强化动态监管。推行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主干道、材料渣土堆场、基础基坑等关键部位,安装视频监控探头,全方位、24小时动态监管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情况。
(三)严格事后控制
1、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发挥宝应新闻、宝应日报等媒体的监督导向作用,在宝应环保局网站、建管局网站等,设立“施工扬尘污染曝光台”,及时曝光扬尘污染不良事件。
2、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环保、建管、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严格按照《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整治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污染环境、渣土运输中的无证驾驶、故意遮挡和污损号牌、超速驾驶、超载、抛撒、乱倒等行为,从严从快严肃查处。
3、健全信用考核体系。建管部门要依托“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将施工扬尘污染纳入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体系,对扬尘控制不力造成污染的,予以扣分。对情节特别严重、受到新闻媒体曝光的,加大惩处力度,该项目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企业不得参加任何评优表彰,外县(市)进宝企业取消半年内在宝承接业务资格。招投标中心要根据建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在招投标资格审查时从严审查。
三、依法行政,规范征收和使用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
按照《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整治试行办法》(苏价费[2009]194号)、《关于颁布<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通知》(苏建价[2009]107号)和《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发〔2014〕142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宝应实际和现场扬尘达标情况,征收宝应县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扬环〔2014〕77号《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文件附后)
扬尘排污费征收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扬尘排污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主要用于施工现场冲洗设备购买、现场环境绿化、现场视频安装等补贴,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工作职责,扎实推进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工作
(一)明确工作职责
建筑施工扬尘整治按照“条线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植物栽种和养护、裸土绿化和铺装施工扬尘整治工作;
县建管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生产型企业材料堆场的扬尘整治工作;
县房管局负责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扬尘整治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场(施工工地外)扬尘整治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渣土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整治工作,配合做好垃圾渣土运输车辆扬尘整治工作;
县交运局负责公路、港口、码头工程施工扬尘整治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整治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扬尘排污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报批工作;
县法制办负责协调督促有关施工扬尘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
县委宣传部负责施工扬尘整治的宣传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加大建筑施工扬尘监督检查力度,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确保施工单位扬尘整治落实到位、建设监理单位督促到位、监管部门督查到位,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扬尘整治成效显著的单位及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报道,及时在面上推广。
***:《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扬环〔2014〕77号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7日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
扬环〔2014〕77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4年12月29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
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施工工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内县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活动,并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地。
第三条 扬尘排污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征收。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建筑)部门受环保部门委托负责扬尘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受市环保局委托负责市直管项目扬尘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
第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办理委托征收手续,并实行收费公示。
第五条 各级受委托征收部门按照扬尘排污费实际征收额的2%收取委托代征手续费,作为扬尘监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经费。
第六条 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建设单位应将扬尘排污费列入工程概算。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建设单位有义务和责任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第二章 申报与预征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允许开工手续前,向受委托征收部门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按《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排放扬尘污染申报登记统计表》(***1)如实进行登记。
第八条 受委托征收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依据细则所规定的核算方法,向建设单位出具《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预征收核定通知书》 (***2)。
第九条 对于市直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允许工程开工手续前,在扬州市行政服务大厅城乡建设局窗口缴纳预征收的扬尘排污费。
第十条 建设单位未缴纳预征收扬尘排污费的,建设(建筑)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允许开工手续。
第十一条 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预征收的计算公式为:
1、建筑工程
预征收费用=建筑面积×合同工期(月数)×1元/平方米·月
桩基工程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2、市政工程
预征收费用=场地面积×合同工期(月数)×1元/平方米·月×1.2(市政工程调整系数)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以中标通知书或甲乙双方签订并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为准。市政工程的场地面积按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十三条 合同工期按月计算,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暂不计算;大于5天,小于15天(不含)的按半个月(0.5)计算;不足1个月、大于15天(含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四条 扬尘排污费实行预征收,由受委托征收部门出具财政部门的非税票据,统一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扬尘排污费专户内。
第三章 核定、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受委托征收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照《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3)的要求,对施工工地采取的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确定达标削减系数,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 考核小组应根据施工工期、工程特点等在基础、主体、装饰阶段分别组织现场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在《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中登记,检查考核工作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受委托征收部门根据《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汇总各次考核结果,用算术平均数法计算平均考核达标削减系数。
第十八条 施工期间,被群众投诉、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经查实后,每次扣除平均考核达标削减系数0.05(累计扣除不超过0.2)。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示范工地)的,平均考核达标削减系数分别增加0.2、0.1(省、市级文明工地不累计相加且平均考核达标削减系数不得大于1)。
第十九条 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实际征收的扬尘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地方扬尘治理专项管理资金,按照“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补贴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经费投入。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扬尘治理补贴分为基本补贴和日常补贴两部分。未缴纳扬尘排污费的建筑工地不享受补贴。
基本补贴用于自动化冲洗设备、喷雾式降尘器、防尘布。该部分费用在工程开工后,根据施工现场实物、相关凭证等,由受委托征收部门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4)。未投入相应设备或达不到有关技术参数要求的(***5),不享受相应补贴。此费用在该项目预征收的扬尘排污费中列支,基本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预征收排污费总额。
日常补贴用于环绕式喷淋系统和1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视频监控系统,该部分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施工现场实物、相关凭证等,由受委托征收部门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4)。未投入相应设备或达不到有关技术参数要求的(***5),不享受相应补贴。此费用在实际征收的扬尘排污费中统筹列支。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征收部门应定期召开会办会,研究确定建筑工地扬尘排污费平均达标削减系数、基本补贴和日常补贴。
建设(建筑)部门应加大对违规排放扬尘施工企业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第二十三条 按下列公式计算返还或补缴扬尘排污费:
1、建筑工程
应返还或补缴扬尘排污费=预征收扬尘排污费金额-基本补贴(4.5万元)-[(1-平均达标削减系数)×建筑面积×实际工期×1元/平方米·月]
桩基工程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2、市政工程
应返还或补缴扬尘排污费=预征收扬尘排污费金额-基本补贴(4.5万元)-[(1-平均达标削减系数)×场地面积×实际工期×1.2×1元/平方米·月]
第二十四条 工程实际工期为工程发出开工令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持续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受委托征收部门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向建设单位出具扬尘排污费核定结果,并与建设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 应返还的扬尘排污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受委托征收部门出具的扬尘排污费核定结果、建设单位的收据,退还给受委托征收部门指定的建设单位银行帐号。
第二十七条 应补缴的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根据受部门出具的扬尘排污费核定结果,缴纳至受委托征收部门指定的扬尘排污费财政专户。未补缴到位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应积极研究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举措、新方法、新设施,受委托征收部门应适时将其列入扬尘排污费补贴范围。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建设(建筑)部门必须将省、市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建筑工地扬尘检查督查的情况,作为该项目扬尘排污费检查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各地环保、价格、财政、建设(建筑)部门要加强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各县(市、区)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建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的社会监督机制,受委托征收部门应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缓交扬尘排污费,扬尘排污费征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
***1
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排放扬尘污染申报登记统计表
编 号:
单位名称 (盖章)
填 表 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工程项目名称 |
| 建 设 单 位 情 况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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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场所地址 |
|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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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型 | ( )建筑 ( )市政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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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场地面积 | 平方米 | 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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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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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
| 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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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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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单 位 情 况 | 名 称 |
| 建设单位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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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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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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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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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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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控制措施 | 道 路 硬 化 与 管 理 | 道路硬化: 是□ 否□ | 洒水措施: 有□ 无□ | ||
边 界 围 挡 | 是□ 否□ | 易 扬 尘 物 料 覆 盖 | 是□ 否□ | ||
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 | 是□ 否□ | 持续洒水降尘措施 | 是□ 否□ | ||
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 是□ 否□ | ||||
其 他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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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征收部门 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
***2
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预征收核定通知书
扬尘费核字[ ] 号
根据《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现对你单位XX项目X年X月至X年X月扬尘排污费预征收进行核定,结果如下:
征收标准(元/月.平方米) | 建筑/场地面积 (平方米) | 工程调整系数 | 施工期 (月) | 扬尘排污费(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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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后,应到XX银行XX扬尘排污费专户XXXX帐号缴纳。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XX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按要求缴纳预征收的扬尘排污费,本机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预征收扬尘排污费金额千分之二征收滞纳金。
(公 章)
年 月 日
***3
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场所地址: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项目类型:建筑□ 市政□
本次检查的达标削减系数值:
控制措施及达标削减系数 | 基 本 要 求 | 权 重% | 是否达标 | 削减系数值 | 控制措施及达标削减系数 | 基 本 要 求 | 权 重% | 是否达标 | 削减系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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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硬化与管理 | 建筑工程0.2 市政工程0.35 |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混凝土强度不少于C20的混凝土,浇筑厚度不小于200mm,道路宽度不少于3.5m,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 | 40 |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建筑工程0.1 市政工程0.15 |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必须以不透水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范围内。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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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完好率大于90%(小批量且在8小时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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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任何时候车行道上无有明显尘土。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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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清扫时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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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界围档 | 建筑工程0.2 市政工程0.3 | 1、主干道围挡不低于2.5米,其它道路围挡不低于1.8米,下方设置不低于20cm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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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 建筑工程0.2 市政工程0.1 | 1,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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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围挡必须由金属、混凝土、砖砌体、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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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设置排水沟,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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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意两块围档以及围档与防溢座拼接处缝隙不大于0.5cm,围档不得有明显破损漏洞。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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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裸露地面和土方覆盖 | 建筑工程0.2 | 1、每块独立裸露地面90%以上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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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经过处理的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者河道,鼓励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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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覆盖措施完好率在90%以上(措施包括:钢板,粗级配,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 | 30 |
|
| ||||||||||
4、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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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续洒水除尘 | 建筑工程0.1 市政工程0.1 | 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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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 | 施工期间,被群众投诉、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经查实后,其平均达标削减系数扣除0.05(累计扣除不超过0.2)。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示范工地)的,平均达标削减系数分别增加0.2、0.1(省、市级文明工地不累计相加且平均达标削减系数不得大于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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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名
检 查 日 期 签 名 日 期
***4
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基本补贴标准
1、基本补贴
(1)自动化冲洗设备2.5万元/工地;
(2)喷雾式降尘器1.5万/工地;
(3)防尘布0.5万/工地。
2、日常补贴
(1)环绕式喷淋系统0.5万元/工地;
(2) 1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视频监控系统中标价的80%/月·探头,补贴探头数不超过2个。
***5
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防治设备技术参数要求
1、自动化冲洗设备
(1)厂家生产的定型化产品;
(2)冲洗时间可调整;
(3)冲洗用水循环使用;
(4)载重量应达到80T以上;
(5)冲洗压力大于3.5kg/cm2;
(6)具备自动感应和遥控冲洗功能。
2、喷雾式降尘器
(1)水平射程达20m以上;
(2)雾谱范围不低于50-150um;
(3)设备功率不小于12KW;
(4)具备手动和遥控作业功能。
3、防尘布
遮阳率达到70%以上,孔径不大于1mm。
4、环绕式喷淋系统
(1)布置在主干道的一侧或两侧;
(2)立杆间距小于2米,高度大于80cm,喷淋距离不小于3.5米;
(3)合理选用井点降水或经过沉淀系统回收的雨污水;
(4)通过计算选择合适的增压设备。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存。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5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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