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8月16日至31日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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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31日发表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批复文件 全文链接 |
1 | 明环(荷)工业表[2015]9号
| 2015年8月17日 | 关于佛山市高明恒耀纸品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pdf | |
2 | 明环(荷)工业表[2015]10号
| 2015年8月17日 | 关于佛山市高明区皓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pdf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或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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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08:11:11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