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近日,莱山区政府出台《莱山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整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上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权益的公平性。
《实施方案》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莱山区居民,可在户籍地参保。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8个档次调整到1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1个档次,除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外,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缴费补贴标准由原来的定额补助调整为按照缴费档次(100元档次除外)的10%给予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按100元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实施方案》指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确定为每月13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依法继承。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800元。
此外,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继续享受领取养老金待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可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