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1年3月1日,为促进我区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高居民保障水平,我区开始试行居民特别保险扶助计划,作为 “十大惠民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制定目的
本实施办法的制定为本区社会救助提供了补充作用,形成社会保障的新格局,有效地提高本区户籍家庭应对意外伤亡和疾病伤亡的抵御能力,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
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是指对具有高明区户籍居民因意外身故、疾病身故带来的经济损失提供扶助。
四、修订范围
本办法在原《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上对特别扶助金标准、特别扶助年龄界限、不符合特扶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进行修订补充。
五、修订内容
(一)意外身故定义及扶助金额:意外身故是指身故年龄为0-60周岁的居民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居民的身体受到伤害。因意外身故18周岁以下的一次性给予扶助10000元;18周岁至60周岁的一次性给予扶助20000元。
(二)疾病身故定义及扶助金额:疾病身故是指身故年龄为20-55周岁的居民因疾病导致死亡。因疾病身故一次性给予扶助25000元。
(三)无牌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不符合国家使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电动摩托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被认定为违反交通法规的主责、全责、同责的。
六、主要内容解读
(一)特别扶助的对象
特别扶助对象是指具有佛山市高明区户籍居民。
(二)特别扶助的申请期限
申请特别扶助应自身故人身故之日起半年内提出书面申请。
(三)特别扶助计划类型、扶助标准及定义
1、特别扶助计划适用对象包括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两种类型。
2、意外身故定义及扶助金额:意外身故是指身故年龄为0-60周岁的居民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居民的身体受到伤害。因意外身故18周岁以下的一次性给予扶助10000元;18周岁至60周岁的一次性给予扶助20000元。
3、疾病身故定义及扶助金额:疾病身故是指身故年龄为20-55周岁的居民因疾病导致死亡。因疾病身故一次性给予扶助25000元。
(四)不列入特别扶助计划范围
1、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的;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4、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无牌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不符合国家使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电动摩托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被认定为违反交通法规的主责、全责、同责的。
(五)申请特别扶助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书(由其亲属书写);
2、填写《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金申请审批表》;
3、提供火化证明;
4、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的,需提供意外事故证明(若为驾驶机动车者,需提供有效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同时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调解书》);
5、因一般意外身故的(0-60周岁的居民),其亲属需及时拨打110报案或报户籍所属村居委会,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原因证明;
6、因疾病身故的(20-55周岁的居民),在医院身故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在家中身故的需提供以下其中一类证明:1.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2.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原因证明、医院出具的病历或出院小结;
7、提供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该家庭所有成员签名确认的特别扶助金划款证明;
8、提供身故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认为接收特别扶助金的该名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高明农商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一份。
(六)特别扶助计划申请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金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委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进行公示5天,填写意见后上报镇(街道)进行审核。
3、镇(街道)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区慈善会审批。
4、区慈善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批,如果符合条件的,由区慈善会将特别扶助金通过银行发放到受助人的存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