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扶持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扶持奖励办法》
政策解读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扶持奖励办法》(南府办〔2018〕34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南海区对环境保护扶持和奖励的范围和原则,以及申报程序和材料。为方便企业和公众更好地理解本《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有效提升企业环境治理水平,鼓励单位、组织或个人主动参与环境治理,实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南海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为企业提升环境治理水平、促进污染减排、提升环保管理水平等方面提供扶持和奖励。
二、奖励金额
2019年至2023年,南海区政府设立环境保护扶持奖励专项资金,每年安排预算6000万。扶持奖励资金采取财政预算总额控制,分类择优奖励,额满即止的方式申请拨付。
三、奖励对象及范围
申请扶持奖励对象: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依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不受此限制),户籍或常住地在南海行政区域内的个人。
扶持奖励项目范围:
(一)有利于促进污染减排,改善空气质量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改项目
(二)污染物集中治理项目建设、运营
(三)有利于促进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的项目
(四)有利于促进环境管理水平提升的项目
(五)有利于提高废水污染防治水平的改造项目
(六)有利于提高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效率的项目
(七)有利于提高污染物防治水平的其它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八)其他对环境保护工作有突出贡献和推动的项目
解读:
1、不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服务机除外),以及户籍或常住地不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不适用本办法。
2、“中介服务机构除外”是指: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依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报的项目,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项目建设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对中介服务机构注册地无限制要求。
四、奖励和扶持措施
《办法》第八条 对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改造项目的扶持和奖励
(一)企业开展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改造,且稳定达标运行一年以上,促进污染减排,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对照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工程项目投资情况和环保效益不同,实行差别化的资金奖励。
解读:
1、奖励对象原则上为本办法印发后建设完成的企业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改造项目。
2、“稳定达标运行一年以上”是指项目改造完成后能稳定达标运行一年以上,并能提供至少连续四个季度的相关监测报告予以证明,才能按照对应条款申请奖励。
(二)具体支持范围
1.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领域。石油化工、油品储运销售、汽车制造、汽车修理、包装印刷、机械电子、工业涂装、塑料加工、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低挥发性有机涂料替代、有机废气治理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环保技改项目。
2.氮氧化物治理领域。企业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烟气脱硝工程等氮氧化物污染治理环保技改项目。
3.二氧化硫、烟粉尘及其他有毒污染物治理领域。企业实施脱硫、除尘及控制有毒污染物排放等环保技改项目。
4.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环保技改项目。
5.由于排放标准收严或政府实施的行业整治等强制性要求而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技改的项目不予以奖励。
解读:
在排放标准收严或政府实施的行业整治等强制性要求前建成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改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奖励。
(三)差别化奖励标准
1.改造后治理对象(污染物)排放浓度等于或低于地方现行环保标准限值的50%,且污染物去除效率大于20%,总投资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按总投资金额的30%给予资金奖励,最高奖励100万;总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总投资金额的20%给予资金奖励,最高奖励200万。
2.改造后治理对象(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地方现行环保标准限值的80%但高于50%,且污染物去除效率大于20%,总投资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按总投资金额的15%给予资金奖励,最高奖励50万;总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总投资金额的10%给予资金奖励,最高奖励100万。
企业对污染防治技术进行改造且稳定运营一年以上,按申报程序提交奖励申请后,由区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环境效益、项目总投资金额等方面进行评审,择优奖励。
解读:
1、“地方现行环保标准”是指改造项目建成时,该项目执行的地方环保标准。
2、改造项目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同时符合环保标准限值和去除效率相关要求,方可申请奖励。
《办法》第九条 对废水污染防治改造项目的扶持和奖励
鼓励重点行业、重点排污企业提升废水处理工艺,提高废水防治水平,支持相关企业在污水回用、节水减排、提高废水处理效率等废水防治措施方面实施升级改造,可采用部分补助方式,项目补助金额不得高于实际投资金额的20%,每间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解读:
申报项目原则上为本办法印发后建设完成的废水污染防治改造项目,企业可对建成的废水防治改造项目分别申领奖励补助,但每间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办法》第十条 对污染物集中治理项目的扶持和奖励
(一)污染物集中治理项目建设补助
企业或第三方社会组织投资建设污染物集中治理项目,与区内5家及以上不同法人的排污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污染治理服务合同,开展污染物集中治理,且污染物排放符合地方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按照项目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补助100万。
建设费用指污染物集中治理设施设计、采购及安装等费用,不包括项目土建及其他辅助设施建设费用等。
解读:
1、申报项目原则上为本办法印发后建设完成的污染物集中治理项目。
2、相关污染物集中治理项目必须通过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并与区内5家及以上不同法人的排污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污染治理服务合同,且污染物排放符合地方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按照项目建设费用(含污染物集中治理设施设计、采购及安装等费用,不包括项目土建及其他辅助设施建设费用等)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补助100万。
(二)排污企业污染物集中治理补助
排污企业主动与污染物集中治理项目运营企业签订污染治理服务合同,开展污染物第三方治理的,给予排污企业污染治理服务合同年度金额10%的资金补助,每份合同最高补助10万元,每间排污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解读:
1、“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企业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污染物集中治理项目运营企业进行污染治理的项目。
2、企业可针对实际污染物(废水、废气、固废等)排放情况,选择一家或多家污染物集中治理项目运营企业开展污染物第三方治理,每份合同最高补助10万元,每间排污企业每年最高可申领补助20万元。
3、在本办法印发前已开展第三方集中治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奖励,在本办法印发后首次与污染物集中治理项目运营企业签订污染治理服务合同,且合同服务期不少于1年的企业方可申请。
(三)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集中治理补助
鼓励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企业与污染物集中治理项目运营企业签订污染治理服务合同,开展污染物第三方治理。对纳入污染物集中治理补助的重点排污企业,适当提高资金补助比例和额度,每间重点排污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办法》第十一条 对促进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的项目的扶持和奖励
企业研发有利于辅助环境监管、执法的智能化系统或设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研发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
1.环境监管辅助系统或设备具有先进性,能利用大数据分析、在线监控数据分析等前沿技术,有效识别区域或污染企业规避监管的可疑排污行为,提供可靠的数据分析结果和建议。
2.环境监管辅助系统或设备具有推广性,技术成熟、应用广泛,与区内50家及以上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具有广阔发展应用前景。
3.环境监管辅助系统或设备具有实用性,区内环保部门与研发企业签订不少于一年的服务合同,在服务期内,该系统或设备为环保部门推送的有效分析结果和建议不少于100条,能明显提高环境执法效率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形成有力信息指导和决策支持,产生较大环境效益。
企业按申报程序提交奖励申请后,由区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成熟性、实用性、环境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审,择优奖励。
解读:
1、对促进环境监管能力提升项目的扶持和奖励须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提交奖励申请,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给予研发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
2、本办法出台之前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奖励,即在本办法出台后签订服务合同,且服务满一年才能申请。
《办法》第十二条 对促进环境管理提升的项目的扶持和奖励
(一)村级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奖励
鼓励村居建立村级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聘请具有相关环保服务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园区环保管理服务,促进园区内企业规范环保管理,提高园区整体环保管理专业水平。园区管理机构达到以下要求的,从申报之年起,连续三年给予每年10万元资金奖励。
1.制定村级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机构建设方案,科学设置机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
2.制定并严格落实规划环评、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3.组织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4.制定并落实园区环保监督、问题上报制度;
5.实现园区内企业信息台账动态管理并落实环境信息公开。
奖励资金逐年申报,申报之年起三年内任意一年未通过环保部门考核的,从当年起取消奖励资格并不再受理其奖励申请。
解读:
1、“村级工业园区”是指面积在2公顷或以上的成片集体工业用地,并在《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佛府〔2018〕1号)名单中明确的村级工业园区。
2、园区内企业信息台账需落实动态管理,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
3、奖励资金逐年申报,申报之年起三年内任意一年未通过环保部门考核的,从当年起取消奖励资格并不再受理其奖励申请。
(二)环境管理相关研究奖励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主动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相关研究及地方标准创建工作(政府委托项目除外),提交的研究报告或成果具有前瞻性、创新性,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用价值,为全区环境管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预期能取得一定环境效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个申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每年最高奖励6万元。
环境管理工作相关研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范围:环境(排污)现状调查;污染治理技术和措施的研究、分析、应用;行业(产业)现状分析与发展趋势研究;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研究;环境检测、监测行业发展分析等。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按申报程序提交奖励申请后,由区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前瞻性、创新性、理论实用性及预期环境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审。
解读:
1、若多个机构或多人申报的项目为同一类型的,则按照先后顺序,对最先提交项目申请的机构或个人予以奖励。
2、本办法出台之前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奖励,即在本办法出台后发表研究报告或成果的才能申请。
(三)环境责任保险购买补助
对主动购买环境责任保险,强化环境污染事故风险防范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保障自身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排污企业,每年按保费的30%给予资金补贴,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解读:
对于环境责任保险购买时间的界定,要求保险合同为本办法印发后签订,保险期为一年及以上。
《办法》第十三条 对提高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效率的项目的扶持和奖励
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主动注册和使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危险废物管理,并且与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的,按照当年度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平台发生的危险废物转移量所需处置金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产废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
解读:
1、奖励前提条件:工业企业必须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https://app.gdep.gov.cn/gdgfqy/)完成注册、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台账登记和转移联单管理工作。
2、奖励金额计算方式:企业与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上注明的各类危险废物处置单价×对应类别当年度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平台发生的危险废物转移量×20%。(若企业与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上未注明各类危险废物的处置单价的,需由处置单位出具补充说明(加盖公章),与企业提供的***互相佐证。)
3、申请时限要求:本办法出台之前完成的危险废物转移不予以奖励。
4、优先奖励条件:属于《佛山市南海区产业导向目录(2018年本)》中鼓励类的行业企业。
《办法》第十四条 对其它污染防治示范项目的扶持和奖励
除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外,通过提高污染物防治水平,对在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土壤、重金属防治等方面具有推广示范作用的项目,可采用部分补助方式,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办法》第十五条 对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奖励
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其他工作中,作出实质性贡献,有效推动环境管理改革或环保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给予奖励,并由区环境保护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五、申报流程
(一)申请。满足扶持奖励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向所在镇(街道)环保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镇(街道)环保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加具意见后,报区环境保护局;
(三)评审。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区环境保护局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在本单位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五)公布和奖励。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查明不实的项目,由区环境保护局统一报区政府批准后在本单位政务网进行公布,并根据区财政有关程序划拨奖励资金。
六、申报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扶持奖励申请表;
(二)诚信守法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版本的工商营业执照不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个人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等;
(四)其他用于说明扶持奖励项目情况的申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1.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技改项目的,提供项目可行性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及项目验收文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的治理方案、治理工程合同、总投资金额相关合同及***、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最近一年四季度监测报告、环保部门的守法证明等;
2.涉及废水污染防治改造项目的,提供项目可行性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及项目验收文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的治理方案、治理工程合同、总投资金额相关合同及***、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最近一年四季度监测报告、环保部门的守法证明等;
3.涉及污染物集中治理项目建设的,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及项目验收文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的方案、工程合同、污染物集中治理设施购买和安装费用合同及***,污染物治理服务合同及***等;涉及排污企业污染物集中治理补助的,提供企业污染治理委托合同、结算凭证和付款***、环保部门的守法证明等;
4.涉及环境监管辅助项目开发的,提供项目专利证书、方案、服务合同及***、项目效益评估报告等;
5.涉及村级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的,提供机构建设方案、规划环评文件、产业发展规划、环保监督和问题上报制度(包含落实证明资料)、企业信息台账、环境信息公示牌照片等;
6.涉及环境管理研究的,提供研究成果,如有相关证书或其他有利于项目评审的材料可一并提供;
7.涉及环境责任保险的,提供环境责任保险有效期内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等;
8.涉及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效率项目的,提供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及***、危废管理计划、危废转移联单、危废管理台账等,并须加盖企业公章;
9.涉及其它污染防治示范项目的,提供项目可行性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及项目验收文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的治理方案、治理工程合同、总投资金额相关合同及***、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最近一年四季度监测报告、环保部门的守法证明等;
10.投资额500万以上项目需提交具有工程咨询或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11.区环境保护局认为需要提供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并带原件备查。
解读:
1、以上材料复印一式四份,盖公章(个人按指模),并带原件备查。
2、若在审核过程中需补充相关材料,申报对应应予以配合。
七、其他应注意事项
(一)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中制造业类别的企业。
(二)符合本《办法》扶持奖励规定的个人、企业或项目若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奖励政策的同类优惠条件,或同时符合本办法的同项不同条款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一种政策奖励或补助。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环境保护扶持奖励:
1、近3年内有环境、质量、安全、卫生及其他责任事故、违法记录、行政处罚的;
2、近2年被列入环境信用评价“红牌企业名单”、环境服务机构“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
3、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申请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或者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一经核实,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3年内不受理其扶持奖励申请,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
(五)在本《办法》印发前已实施的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可按本办法给予扶持奖励。
解读:
本办法印发前已实施建成的项目应在2019年度提出申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可按本办法给予扶持奖励,2019年后不再受理本办法印发前实施建成的项目。
八、适用期限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有效期内成功申请扶持奖励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直至奖励结束。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0日
(联系人:胡月,联系电话:86393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