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解读新商标法五大亮点
现行《商标法》对我国商标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作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针对出现的新问题,旧《商标法》也暴露出一些局限性。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从 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亮点一:明确商标申请审查、审理期限 新《商标法》第28条明确了商标申请的审查期限是9 个月。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宣告无效案件的审理期限为 9个月,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商标异议及异议复审的审结期限为 12个月,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
亮点二:将“ 驰名商标” 回归为一种法律保护
新《商标法》第一次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概念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规定商标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新《商标法》第15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有利于遏制商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钻法律空子抢注商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真正实现对商标权的全面保护。
新《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防止他人不正当地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作字号使用,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
第19 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33 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新商标法将申请注册商标违反禁用、禁注条款之外的商标异议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了限制,规定真实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有异议申请的资格,不仅凸显了商标权利的性质,更可以有效地避免恶意异议、阻碍商标申请人正常地获得商标权利和进行商标使用的情形出现。
亮点四:加大了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
新《商标法》对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规定处5倍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25万元以下罚款。对恶意侵犯商标权的,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得利益的1—3倍来确定侵权赔偿额,侵权费用难以确定的,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新《商标法》提高了侵权赔偿数额,增加侵权的违法成本。这些规定将有利于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亮点五:方便当事人
新《商标法》第 22条规定,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新《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续展可以提前十二个月,这比旧法规定的6个月的时间,又增加了一倍,这一规定将使有效期满10年的商标续展过期情况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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